消息主題:101上原住民子女幼兒學前教育補助
發表日期:09-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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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北府原教字第0960685677號函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費用,提昇原住民族學前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同性質補助者,得申請補助: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2歲以上未滿5歲之幼兒。
(三)現就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或私立幼稚園。
三、本要點每年補助經費,平均分配於上學期及下學期補助之。
四、補助項目、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保育費、註冊費、月費、交通費、學費、兒童活動費、材料費、餐點費、平安保險費。
(二)補助名額:經審查合格之申請人總數。
(三)補助金額:為當年度上、下各學期分配之相關經費除以前款申請人總數所得之金額,但每人最高補助以新臺幣9,000元為上限。
就讀費用低於前項第3款之補助金額者,依實際支出就讀費用補助。
五、各園所受理申請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上學期:每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止。
(二)下學期: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止。
六、申請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方式:凡符合補助對象,由幼童就讀之幼稚園(托兒所)學校於申請受理期間內填具申請清冊並辦理初核,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當期學雜費收據正本。
2、幼童存摺簿影本。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
4、領據正本。
(三)申請本補助款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繳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七、已獲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一經查知即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已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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