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善化區大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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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104學年度大成國小附設幼兒園招生簡章
發表日期:03-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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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年度臺南市大成幼兒園新生入園簡章


一、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6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 1040100995A 號函發布

(一)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
幼兒,得向本園申請登記入園。
(二)原住民籍幼兒。
(三)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二、本園 104 學年度辦理新生入園登記以下列日期為
104 年 4 月 29 日(三)上午8時30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截止。
三、本園新生入園登記日期時間表如下:
(一)第一次入園登記:
1、登記日期:104 年 4 月 29 日(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止。
2、抽籤日期:104 年 5 月 1 日(五)上午 9 時起。
3、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二)第二次入園登記:〈第一次招生不足時,辦理第二次〉
1、登記日期:104 年 5 月 6 日(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中午 12 時止
2、抽籤日期:104 年 5 月 8 日(五)上午 9 時起。
3、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三)報到及註冊日期:郵寄通知。
(四)為配合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編班情形填報及導師費差額與教保費請領 作業期程,本園將於 104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8 月 30 日期間,將錄取新生名冊登錄 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本園將於八月初進行扣款作業處理,若有任何異動,請於七月底前告知。
四、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且家長須主動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一)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所稱之不利條 件幼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低收入戶子女。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4、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5、原住民籍幼兒。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
1、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
2、育有 3 胎(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學齡滿五歲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若優先入園人數符合同一款條件致不能判定或遇有超額情形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五、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
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園:
(一)五歲優先入園幼兒。
(二)四歲優先入園幼兒。
(三)三歲優先入園幼兒。
(四)五歲一般幼兒。
(五)四歲一般幼兒。
(六)三歲一般幼兒。
六、本園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事宜:
(一)本園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幼兒招收總人數,擬訂招 生簡章,並於函報教育局後,始得對外公告。本園每班招收新生之名額,應確實遵照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辦理,不得超額招收。
(二)本園已組織招生委員會,分別自行辦理,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並一律採自由申 請方式入園,嚴禁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入園之依據。
(三)幼兒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 額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方式請依據「臺南 市 104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登記及抽籤作業流程」,並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 間。
(四)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抽籤作業時,雙(多)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 同一籤,若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均可入園
就讀。若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剩餘
正取名額依序錄取,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不得超額招收(如剩餘 2 名正取,被 3 胞胎幼兒抽中時,仍僅 2 名幼兒得列為正取,另 1 名幼兒則為備取)。 若備取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序備取,不得有雙(多)胞胎幼兒登 記為同一備取序號之情形,惟最後剩餘備取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各園 得增列備取名額。
(五)本園完成新生入園登記作業後,仍有缺額時,得以受理登記方式補足之,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絕幼兒入園就讀,並應以不利條件幼兒或其他確有必要就讀之幼兒優先 招收(須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六)本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或發展遲緩幼兒係指依「臺南市學前特殊 幼兒教育安置原則」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若未經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視同一般生入園,不佔公立幼兒園每班安置 2 位特殊幼兒之員額。
本園已有 2 名經本市鑑輔會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時,得轉介未經安置之特殊幼兒至他園登記,若未經安置之特殊幼兒家長同意以一般生辦理入園登記時,各園亦不得拒絕其登記。
(七)另每班每招收 1 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尚未開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之幼
兒,得透過各校(園)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減收 1 至 2 名幼兒(每班幼生數仍 不得低於 20 名),並將會議紀錄及各項證明文件函報本局備查。 各園於新生入園登記後,若依前述規定減收幼兒時,應於抽籤作業前重新公告可招收名額。
(八)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且各園不得擅自招收未足學齡之幼兒,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
(九)本園於辦理新生入園登記時,於該幼兒戶口名簿姓名欄空白處加蓋登記戳記, 以為識別,避免其重複登記入園,戳記樣式由本局訂定之。報名登記卡可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須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若幼兒於登記入園後,申請取消登記,應請家長填列取消登記單,並由園方及家長各持一份留存。
(十)已在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十一)各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及抽籤時,本局得視需要派員監督辦理。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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