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105學年度招生簡章
發表日期:03-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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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中市教幼字第1030020675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中市教幼字第104OO146371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臺中市特殊需求幼兒就讀普通班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或減
少招收人數實施要點』辦理。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中市較特字第1030108903號
二、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 登記時間:105年5月7日﹝星期六﹞
上午9:00至下午15:30止。【請於當日攜帶戶口名簿(正本)來園作登記手續】
(二) 登記地點:大里國小附幼辦公室
(三) 連絡電話:04-24071674。
(四) 招收班級數及名額:
1.【99年09月02日~102年9月1日出生者】
2.招收班級數:共二班﹝每班30位、預計60人﹞。
3.實際招生名額:20名﹝須扣除直升及鑑輔會安置人員﹞。
(五) 抽籤時間:105年5月14日﹝星期六﹞上午10時開始。
(六)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於大里國小幼兒園網站最新消息及警衛室門口。
(七) 錄取生報到日期:105年5月16日﹝星期一﹞
上午9時至下午16時止。
三、 招生順序:
(一) 滿五足歲符合『不利條件』資格之幼兒。
(二) 滿四足歲符合『不利條件』資格之幼兒。
(三) 滿五足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
(四) 滿五足歲一般生。
(五) 滿四足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
(六) 滿四足歲一般生。
☆依本順序招生後,尚未招收額滿,仍應繼續招收下一年齡層至額滿為止,並依
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資格、一般生之順序依序招收。
四、 登記資格說明及繳納證件:
(一) 『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入園順序,列說明如下:
順序 『不利條件』資格說明 檢附證明文件
1 身心障礙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2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3 低收入戶子女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4 中低收入戶子女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5 原住民子女 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不須設籍台中市﹞
6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 『優先入園』幼兒資格及入園順序,列說明如下:
順序 『優先入園』資格說明 檢附證明文件
1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社會局轉介文件。
2 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3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戶口名簿正本。
4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戶口名簿正本。
5 幼兒園﹝含國小﹞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幼兒 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三)『一般』入園幼兒資格,列說明如下:
『一般』資格說明 檢附證明文件
設籍本市年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寄居幼兒應有合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五、 注意事項:
(一) 辦理登記時,須查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戶口名簿正本者,不予受理登記﹞。申請登記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名蓋章。
(二) 報到日當天須繳交『幼兒預防注射黃卡』影本。
(三) 註冊、開學事宜於家長說明會﹝105年8月27日星期六﹞
當天討論並說明之。
六、 其他細則:
(一)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以上,經查證屬實,
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二)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未報到之錄取生名額,依抽籤先順序補足核定名額。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七、 本園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並為實施融合性教育之普通班,收托時間為星期一到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
八、 宣導事項:
(一) 教育部免學費教育計畫: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含國幼班)學費補助之機制,補助對象
及額度依教育部公布為準。
(二)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得開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四時至六時為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1.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2.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3.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4.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
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
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
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九、 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訂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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