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104年度寒假暨103學年度第2學期,課後留園調查
發表日期:01-12 00:00
網址:http://kidedu.ntpc.edu.tw/files/13-1000-4673-1.php |
【公告修訂】本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計畫,103年12月29日北教幼字第1032440151號修訂。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北教幼字第1021225634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北教幼字第1022546638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北教幼字第102333068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北教幼字第1032440151號函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二、辦理期間:課後留園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除新開班校(園)得於開學時延後一星期開始本服務外,應於開學時開始辦理為宜。辦理本服務時間之原則如下:
(一)學期期間:下午4時至下午6時,如家長有延至下午7時之需求者,則依家長需求延長。
(二)寒暑假期間:寒假辦理至少1週、暑假辦理以4至8週為宜。
1.半日制:上午8時至上午12時。
2.全日制: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三、辦理方式:
(一)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時,以自辦為原則。
(二)全園參與人數達5人時即應開辦,編班原則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辦理。
(三)本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又幼兒園應配合家長需求積極辦理,不得推諉;如有違反將究責。
四、師資:幼兒園課後留園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各園(校)內教保服務人員為優先考量。
(二)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辦理。
(三)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五、經費收支:
(一)依家長需求延長辦理至下午7時之幼兒園,由本局補助晚間6時到7時經費(不含點心費),不得另向家長收費。
(二)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費用收取標準,應依以下規定計算方式訂定(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1.學期期間收費計算方式:
(1)以教師提供本服務:每名幼生收費為新臺幣400元×教師數×服務總時數÷0.7÷學生數。
(2)以教保員或其他課後留園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提供本服務:每名幼生收費為新臺幣300元×教保員或其他人員數×服務總時數÷0.7÷學生數。
(3)以教師及教保員或其他人員輪流提供本服務:每名幼生收費為【(新臺幣400元×教師數×服務總時數)+(新臺幣300元×教保員或其他人員×服務總時數)】÷0.7÷學生數。
2.寒暑假期間收費計算方式:
(1)以教師提供本服務:每名幼生收費為400元×教師數×服務總時數÷0.7÷學生數及參照「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之比例收取午餐費及點心費。
(2)以園內教保員提供本服務:每名幼生收費為比照學期間收費計算方式,惟僅收30%行政費及參照「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之比例收取午餐費及點心費。
(3)以教師及園內教保員輪流提供本服務:每名幼生收費為比照學期間收費計算方式,惟僅收30%行政費及參照「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之比例收取午餐費及點心費+【400元×教師數×服務總時數÷0.7÷學生數】計費。
(4)以其他人員提供本服務:每名幼生收費為比照學期間收費方式計算及參照「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之比例收取午餐費及點心費。
(三)幼兒園依前點所收費用之支付項目分為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及行政費二類,各費用支付比例、細目如下:
1.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鐘點費:占70%,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2.行政費:占30%,作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分攤水電費、雜支及其他支出費用等。
3.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得比照教師支領教師鐘點費(以時計)。
4.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本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5.所收費用如不敷支應前項各款費用時,以支付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鐘點費為優先。
6.本服務總時數因故或放假未能依原定服務總時數實施時,應按比率減收費用。
7.參加本服務幼兒中途退出,經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者,幼兒園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但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予退還。
8.本服務園(校)如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全園停課,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但若僅部分班級停課,本服務仍如期開辦者,不受此限。
9.本服務之費用經與家長溝通取得共識後,得一次或按月收齊,並開立收據。
10.本服務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採代收代付,並應列入各園(校)會計帳務處理,專款專用。
(四)點心費、午餐費:
1.寒暑假期間:提供點心或午餐之各園(校),得參照「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之比例收取之。惟辦理全日班之各園(校),須搭配廚房人員,以照顧幼兒飲食及園區清潔事項。
2.學期期間延長辦理至下午7時之各園(校),得收取點心費,每生每天以不超過新臺幣20元為原則。
六、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各園(校)項目及額度:
1.教育部補助下午4時至下午6時身心障礙幼兒教師助理員鐘點費:
(1)補助原則:以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惟
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本市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2)補助額度:園內參與本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3人以下得置1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2人,再增置1 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寒暑假期間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8小時為上限。
2.本局補助下午6時至下午7時各項鐘點費:
(1)教師鐘點費:每天補助新臺幣400元。
(2)教保員或其他人員鐘點費:每天補助新臺幣300元。
(3)教師助理人員鐘點費:比照第6點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規定辦理,補助時數採累計每學期總時數方式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3.本局補助下午4時至本服務結束時間之1名行政人力鐘點費:補助時數採累計每學期總時數方式計算,每小時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鐘點費及其勞健保費費用。(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4.開辦人數5人以上未達10人者,以10人計算收費,不足經費得報本局申請差額補助。
(二)補助幼兒參加本服務費用: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本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學齡5足歲大班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10萬元者。
(3)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參加本服務得申請學費補助。
(4)符合上述條件之幼生,由幼兒園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助。
2.補助額度:
(1)學期期間:每生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2,800元。
(2)寒暑假期間:每生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500元。(午餐費限全日班)
(3)本服務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8月1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4)本補助額度如教育部依預算編列情形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降補助額度,則比照教育部規定調整補助額度。
(三)幼兒園依規定配合全年開辦本服務者,每年每園補助經常門經費新臺幣1萬元,作為幼兒園安全維護及教材充實等之用。
七、課程規劃: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之規定。
八、獎勵措施:辦理本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認真、負責者,依相關考核及敘獎規定酌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