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貢寮區福隆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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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新北市104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發表日期:04-1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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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登記入園資格
一、年齡:
(一)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民國98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出生),各園均得招收。
(二)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民國101年9月2日至102年9月1日出生),各園須 經本府核定始得招收。
二、一般入園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一)設籍本市之幼兒。但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因保護個案因素)、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或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二)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準,合法監護人應設籍於同戶,不符規定者不具登記入園資格)。
(三)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幼兒園招收前兩目之幼兒仍招收不足者, 始得招收本目之幼兒(符合本目資格之幼生請於104年5月25日(一)起至各公立幼兒園登記)。
三、於前一學年度已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於次學年度繼續留園就讀;因原就讀之幼兒園無法繼續收托,經本府重新安置至其他幼兒園者,視同於新就讀幼兒園繼續留園;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應重新登記。
四、優先入園資格: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ㄧ者,依下列順序優先就讀幼兒園:
(一)身心障礙幼兒(經本府鑑定安置於104年5月12日(二)中午12時前完成入園作業,未經鑑定安置者,不具優先入園資格)、原住民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二)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三)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數之三分之一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新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之教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格。
(五)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4足歲(民國98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日出生者) 幼兒。
(六)本市偏遠地區幼兒園,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二年以上(民國102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詳細規定,請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kidedu.ntpc.edu.tw)招生收費區參閱「新北市104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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