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10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簡章,請有意願報名的爸爸媽媽可參閱內容,在相關時間到幼兒園報名
發表日期:03-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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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公告字號:新北教幼字第1050430750號
壹、 登記入園資格
一、 年齡:
(一)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民國99年9月2日至102年9月1日出生),各園均得招收。
(二)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民國102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出生),各園須 經本府核定始得招收。
二、 一般入園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一)設籍本市之幼兒。但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因保護個案因素)、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或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二)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準,合法監護人應設籍於同戶,不符規定者不具登記入園資格)。
(三)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幼兒園招收前兩款之幼兒仍招收不足者, 始得招收本款之幼兒(符合本款資格之幼生,請於105年5月30日(一)起至各公立幼兒園登記)。
三、 於前一學年度已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於次學年度繼續留園就讀;因原就讀之幼兒園無法繼續收托,經本府重新安置至其他幼兒園者,視同於新就讀幼兒園繼續留園;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應重新登記。
四、 優先入園資格: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ㄧ者,依下列順序優先就讀幼兒園:
(一)身心障礙幼兒(僅限經本府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於105年5月17日(二)中午12時前完成入園作業,未經鑑定安置或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者,不具優先入園資格)、原住民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二)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三)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數之三分之一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新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之教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格。
(五)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4足歲(民國99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出生者) 幼兒。
(六)本市偏遠地區幼兒園,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二年以上(民國103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之幼兒。
貳、 招生各階段規定及期程
一、 公告網站:本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ntpc.edu.tw)教育公告區及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kidedu.ntpc.edu.tw)招生收費區可查詢本簡章公告資料。
二、 缺額公告日期:
(一) 優先入園缺額公告:105年5月20日(五)中午12時。
(二) 一般入園缺額公告:105年5月27日(五)中午12時。
(三) 請至本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ntpc.edu.tw)教育公告區及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kidedu.ntpc.edu.tw)公告標題查詢各公立幼兒園缺額數。
三、 招生登記、抽籤、報到規定及日期:
(一) 招生階段:採分階段辦理公開電腦抽籤。如該階段已額滿,仍應辦理後續階段招生,以保障備取生之權益。
(二) 各階段期程:
1. 第1階段留園直升及經本府鑑定安置幼生作業:符合本簡章第1章登記入園資格第3點留園直升幼兒及第4點第1款經本府鑑定安置作業之身心障礙幼兒,各公立幼兒園須於105年5月17日(二)中午12時前完成入園作業。未經本府鑑定安置或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之幼生,不符合本階段入園資格。
2. 第2階段優先入園作業:符合其他優先入園資格者;依指定時間公告缺額、辦 理登記、抽籤及報到。
(1) 登記時間:105年5月22日(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逾期不予受理且不具優先入園資格。
(2) 抽籤時間:105年5月22日(日)下午2時起。
(3) 報到日期:105年5月23日(一) 上午8時至下午4時(抽籤完畢後是否受理報到,請逕洽該園了解)。
(4) 錄取幼生未於105年5月23日(一)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者,視為放棄就讀,並依序通知備取名冊幼生家長於105年5月25日(三)上午10時前遞補並完成報到程序,逾時不予受理。
(5) 本階段因競額參加抽籤而未中籤之幼生,其優先入園抽籤序號視同取消,不得重複使用,備取資格將於105年5月25日(三)上午10時失效;該幼生將由各校主動匯入第三階段登記作業辦理。
3. 第3階段一般入園作業:符合一般生入園資格者;依指定時間公告缺額、辦理 登記、抽籤及報到。
(1) 登記時間:105年5月29日(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2) 抽籤時間:105年5月29日(日)下午2時起。
(3) 報到日期:105年5月30日(一) 上午8時至下午4時(抽籤完畢後是否受理報到,請逕洽登記之園所了解)。
(4) 錄取幼生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者,視為放棄就讀,並依序通知備取幼生家長遞補,完成報到程序,如經通知3次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就讀,幼兒園將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
四、 登記及抽籤地點:請至各幼兒園辦理;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如辦理聯合招生作業,請逕至其聯合招生之定點辦理登記及抽籤。
五、 抽籤規則:登記後,採電腦抽籤方式辦理,依序列為正取第1名至數名及備取1名至數名為止,最後結果應當場依抽籤順序結果公告。
(一)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各招收班別依序錄取:
1.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以滿5足歲幼兒優先錄取;次順位錄取對象依
序為4歲、3歲;經本府核定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錄
取順序亦同。
2.招收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以抽籤方式錄取。
(二) 市立幼兒園,依核定之各招收班別錄取幼兒,若經核定為混齡編班者,錄取順序以5歲、4歲、3歲依序錄取。
(三)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並出具切結書。抽籤前,幼兒園應將前述決定予以公告。
(四) 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數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
六、 登記及錄取結果:請至http://esa.ntpc.edu.tw/kd.htm查詢,或洽詢登記地點之公立幼兒園。
七、 備取:
(一) 招生登記當日,當競額時,以幼兒滿5足歲優先備取;次順位備取對象依序為4歲、3歲,經本府核定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備取順序亦同;市立幼兒園及招收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專班,依各班級核定招收年齡以抽籤方式備取,若經核定為混齡編班者,備取順序以5歲、4歲、3歲依序備取。
(二) 幼兒園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徵詢所有尚未入園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如均表示無意願就讀或學期中途有幼兒離園時,應繼續受理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
八、 報到:
(一) 經公布錄取幼兒,請家長或監護人依規定時限至幼兒園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依備取名冊幼兒依序遞補。
(二) 報到地點:至各幼兒園辦理。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如辦理聯合招生作業,依其規定地點辦理報到。
九、 注意事項:
(一) 每1幼兒以登記1幼兒園為限;同時登記2園以上者,經查證屬實,逕予撤銷登記在後之幼兒園資格。
(二) 辦理登記時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或由系統代為查調,並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如非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辦理,應出具委託人簽名並填妥之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 錄取及備取方式於登記及抽籤當日由各幼兒園進行說明。
(四) 幼兒園應於指定時間辦理招生登記至登記時間截止。但申請登記人數少於可招收名額時,應繼續受理登記入園,並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五) 非營利幼兒園招生辦法均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請逕洽該園查詢。
(六) 如有需聯絡事宜,請洽欲登記之公立幼兒園。
參、 其他
一、 招生工作
(一) 幼兒園之招生,應組成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與抽籤等事宜,由園長或校長督導。
(二) 招生作業依本簡章內容辦理,並將簡章及結果公告於各幼兒園網站及門口明顯處,如涉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工作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三) 入園資格審查:
1. 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予登記。
2. 各園於指定期限內調查接受安置或園內幼生留園直升意願,有意願者應於該幼兒 資料備註;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如至他園報名時,應提具向原園申請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切結書,未提具者各園不予受理。
二、 相關招生作業文件及名冊,應妥為保存3年。
附件
對象 應繳證件
一般入園 一般生 戶口名簿正本。
寄居本市之幼兒 寄居家庭戶口名簿正本。
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 護照與居留證正本。
優 先 入 園 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 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
證明(未經鑑定安置或未於簡章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者,
不具優先入園資格)。
原住民族幼兒 一、戶口名簿正本。
二、戶口名簿記載幼生為原住民身分。
低收入戶幼兒及中低收入戶幼兒 一、戶口名簿正本。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正
本。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一、戶口名簿正本。
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並由社政機關核發
之證明正本。
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 一、戶口名簿正本。
二、政府核發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
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一、戶口名簿正本。
二、轉介輔導或安置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四足歲幼兒 相關戶口名簿正本有三胎以上證明。
本市偏遠地區幼兒園,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二年以上之幼兒。 戶口名簿正本。
備 註 1. 戶口名簿正本資料與本市核發之社會福利證明文件(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及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得由系統代為查調,非本市核發之社會福利證明文件,仍應檢附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查驗無誤後方具優先入園資格。
2. 系統代為查調原則如下:
(1) 幼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應備身分證明文件方得代為查調,如資料無法顯示幼生與家長或監護人之親屬關係,仍請檢附應繳證件正本俾憑登記。
(2)如委託他人代為登記,仍請檢附應繳證件正本俾憑辦理。
(3)為避免系統漏未記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建議仍請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3. 上述證明文件正本驗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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