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霧峰區復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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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規定
發表日期:07-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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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規定如下:
(一)幼兒因故離園者: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私立幼兒園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二)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三)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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