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霧峰區復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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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112學年度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發表日期:08-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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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霧峰區復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2學年度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幼兒因故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其他可歸責幼兒園之事由。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數額及退費基準。

幼兒請假、強制停課及連續假期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八條)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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