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嘉義縣竹崎鄉龍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公告日期:109年07月02日)
發表日期:07-0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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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竹崎鄉龍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公告日期:109年07月02日)
一、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09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3歲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 109年 08月31日至 110年 01月20日止;
第2學期自 110年 02月11日至 110年 06月30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收 費 金 額 收費期間
學費 3-5歲 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1學期
代 辦 費 5歲弱勢加額補助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約10,000元 1學期
家戶年所得逾30 萬元至50 萬元以下 約10,000元 1學期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最高6,000元 1學期
低收入戶 0元 免繳費用
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0元 免繳費用
雜費 200元 1學期
材料費 1732元(385元*4.5個月) 1學期
活動費 1350元(300元*4.5個月) 1學期
午餐費 2925元(650元*4.5個月) 1學期
點心費 3978元(884元*4.5個月) 1學期
課後延托 依「嘉義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及補助要點」辦理 1學期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非補助項目) 1學期
備註 一、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及實施時間應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並依收托服務時間之比例收費。
二、 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三、 弱勢加額補助包含雜費、活動費、材料費、點心費、午餐費等項目。
四、 本收費基準表各收費款項均專款專用。
五、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
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
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
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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