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竹崎鄉龍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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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嘉義縣竹崎鄉龍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發表日期:01-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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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竹崎鄉龍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公告日期: 110年1月18日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9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3~5足歲):
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103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
三、教保活動起訖日:第1學期自109年08月30日至110年01月20日止;
第2學期自110年02月11日至110年06月30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收 費 金 額 收費期間
學費 3-5歲 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1學期

代 辦 費 5歲弱勢加額補 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約10,000元 1學期
家戶年所得逾30 萬元至50 萬元以下 約10,000元 1學期
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最高6,000元 1學期
低收入戶 0元 免繳費用
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0元 免繳費用
雜費 200元 1學期
材料費 385元 1個月
活動費 300元 1個月
午餐費 650元 1個月
點心費 884元 1個月
課後留園 依「嘉義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及補助要點」辦理 1學期
保險費 175元(非補助項目) 1學期
一、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及實施時間應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規定辦理,並依收托服務時間之比例收費。
二、 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三、弱勢加額補助包含雜費、活動費、材料費、點心費、午餐費等項目。
四、家長會費由幼兒園與家長會協議是否收費。
五、本收費基準表各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五、收退費基準: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
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
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
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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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竹崎鄉龍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地址:嘉義縣竹崎鄉龍山村水道頭70號 電話:05-26128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