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臺北市98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
發表日期:05-11 00:00
網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public/public.asp?SEL=35 |
一、公立幼稚園(含南海實驗幼稚園、育航幼稚園、國小附設幼稚園、啟聰學校、啟明學校、文山特殊教育學校)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基金來源,其餘各項費用由各校代收代辦。
二、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因故入(離)園者,收退費規定如下:
(一)收費部分
1. 學期中入園幼生,入園時間未逾學期1/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0月17日以前,第2學期為4月2日以前;私立幼稚園開學時間以各園開學時間為準)其學費應繳納全額。
2. 已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2月3日以前,第2學期為5月16日以前),其學費應繳納2/3。
3.轉入時間逾學期2/3者,其學費應繳1/3。
4.月費則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
(二)退費部分
1. 學期中離園幼生,離園時間未逾學期1/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0月17日以前,第2學期為4月2日以前;私立幼稚園開學時間以各園開學時間為準)其學費(含預收學費)退還1/2。
2. 已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2月3日以前,第2學期為5月16日以前),其學費退還1/3。
4.離園時間逾學期2/3者,學費不予退還。
5.離園時月費則按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6.全日班轉半日班之幼生比照退費期限退還學、月費之差額。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則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
(三)為免各園開學日不同,造成退費糾紛,私立幼稚園學期起始日、結束日及退費規定應於繳費收據上備載清楚,以為退費計算基準,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四)私立幼稚園得訂定幼兒適應環境期(試讀期),以3日收取新臺幣2,000元費用為原則,並應於註冊後於學費中扣除。
三、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基金來源,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應與原委託事項相符,不得移作他用,倘有結餘,請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園應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幼兒平安保險事宜;另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不得向家長收取費用。
五、各幼稚園之收費,以不超過本局所訂之上限為原則,但私立幼稚園若有教學之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得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於每學年收費項目及標準公布後5週內,報請本局核定合理收費,其條件如下:
(一)幼稚園收入支出均經會計師簽證確認,會計制度健全。
(二)提撥幼稚園教職員退撫基金,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合格教師占應有員額編制70%以上,即每班平均達1.4名以上;薪資達公立幼稚園之70%以上。
(四)教師與幼生人數比例應低於1:15。
(五)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依規定申報者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
六、各幼稚園應切實依規定收費,如有巧立名目違規超收等情事,本局將依幼稚教育法第19條及第20條予以論處。
七、公立幼稚園幼生轉學公立幼稚園學、月費之收退費,悉依前項收退費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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