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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收退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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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明德幼兒園收退費標準
第一條:本園之收退費基準依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校(園)收托對象不分性別,為年齡二足歲至未滿六足歲之兒童,收托方式分半日班及全日班。教保服務期間第1學期自每年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第2學期自2月1日至7月31日。除國定例假日、星期日外,寒暑無間。
第三條:家長應於入園手續完成1星期內繳納應繳之學雜費。
★免註冊費
◎5足歲:一學期學費15,000元,此項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2-4歲:臺南市政府幼兒教保券,一學期學雜費補助5,000元。
(幼兒設籍本市滿6個月且就讀本園滿1個月)
◎學費、教保券補助方式:等政府撥款至本園後,再轉發家長。
(二) 雜費及代辦費於每個月1日繳交。

附:「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如下:
發布日期: 101.07.24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616244A號 令
第 六 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 七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公私立幼兒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八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 九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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