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發表日期:06-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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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托教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前目比例核計。
(三)前款所訂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1、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其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請領補助費用者,不在此限,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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