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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高雄市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幼兒入公立幼兒園普通班鑑定及安置簡章
發表日期:1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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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幼兒入公立幼兒園普通班鑑定及安置簡章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四、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
五、高雄市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幼兒入公立幼兒園普通班鑑定安置工作計畫。
貳、目的
協助(疑似)身心障礙幼兒確認其特殊教育需求及保障入園權益,提供適性安置服務措施,以利個案身心潛能發展。
叁、申請對象
一、109學年度欲申請入公立幼兒園(含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普通班接受特
教服務、學前巡迴輔導班等。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綜合研判決議鑑定通過具身心障
礙幼兒資格,並符合下列年齡資格及設籍條件之一者:
(一)年齡資格:年滿2足歲至未滿6足歲(103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期間出生者)。
(二)設籍條件:
1.設籍高雄市且符合前揭年齡資格之身心障礙幼兒。
2.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且符合前揭年齡資格之身心障礙幼兒。
3.高雄市公立國民小學(設有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直系血親之前揭年齡資格之身心障礙幼兒,若戶籍設於外縣市者,僅安置於該教職員工服務學校(園)。
肆、安置原則
一、公立幼兒園普通班每班以安置2名身心障礙幼兒為原則,特殊情形由鑑輔會決議之。
二、經鑑輔會綜合研判決議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安置該園志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
時,應一律准其入園;欲申請安置同一公立幼兒園之幼兒數如超過該園安置容量時,以適性安置之前提下,依下列優先順位進行安置:
(一)依學齡順序安置
1.5歲幼兒依志願全數安置完成後,再行安置4歲幼兒,最後安置3歲幼兒及2歲幼兒,依序安置;設有可招收2歲幼兒之市立幼兒園,僅路竹幼兒園、湖內幼兒園、大寮幼兒園、內門幼兒園。
2.已就讀公立幼兒園者,以安置原就讀幼兒園為原則。
(二)同學齡競額依下列順位安置
1.低收入戶子女。2.原住民幼兒。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4.戶籍行政區就近入學。5.校(園)內教職員工子女。
(三)同學齡相同順位幼兒已逾招生名額時,辦理電腦公開抽籤決定之。
三、開缺幼兒園名單將於108年12月16日公告於「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網址:http://163.32.127.68/)。
四、請家長就109學年度已開缺之公立幼兒園選填志願,未開缺之公立幼兒園不予安置身心障礙
幼兒。
伍、受理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108年12月17日(星期二)至109年1月3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均可受理;未入園者請洽戶籍鄰近地
之公立幼兒園辦理;如有疑義請洽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陸、報名檢具資料
一、全戶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受理單位上傳掃描圖檔,正本驗畢發還)。
二、外籍或華裔幼兒需填具高雄市身心障礙幼兒入公立幼兒園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聲明書,請受
理單位協助核對報名資料(詳附件1)。
三、學前幼兒申請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監護人同意書(詳附件2)。
四、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幼兒入公立幼兒園普通班鑑定安置申請表(詳附件3)。
五、具備前述安置順位者,請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由受理學校單位檢驗並上傳掃描圖檔
於相關申請欄位後歸還家長:
(一)低收入戶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證明文件。
(二)原住民幼兒: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上註記原住民身分。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之核定公文。
(四)戶籍行政區就近入學: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五)校(園)內教職員工子女:該校(園)人事單位提供之在職證明。
六、提報鑑定安置所需資料:請先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文件下載」下載最新版本表件,並
依據「高雄市109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申請鑑定安置工作手冊」所列各提報類別與申請類型等相關送件資料規定備齊所需資料,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提報,並於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上傳送件資料,鑑定資料請幼兒園自行留存
(網址http://set.spec.kh.edu.tw/modules/document2/)。
柒、注意事項
一、志願序僅限於受理報名期間可更改,報名期間截止後,不可更改志願序。
二、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幼兒入公立幼兒園之期程,僅限本簡章之作業期程;如因放棄安置等情
形而釋出缺額,不再進行餘額安置,請另依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相關報名規定辦理。
三、請家長擇戶籍鄰近地之公立幼兒園報名。
四、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80967號函釋,經本市鑑定通過並安置入公立
幼兒園之幼兒,倘放棄安置服務,並經幼兒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確認放棄優先入園,於公幼招生時逕依一般生身分進行報名及抽籤作業;惟是類幼兒仍得以一般生身分申請入園,各幼兒園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子法規定,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登記入園。
五、本市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幼兒入公立幼兒園鑑定及安置,如有申請酌減班級人數之需求,請
檢附輔導紀錄或行為功能介入方案、醫療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及個案會議紀錄等,併同申請入公立幼兒園報名資料繳交。
六、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請依「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會議」決議辦理。
七、本簡章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未就學幼兒,本園協助辦理報名時間
報名期間內
每周一至周二下午13:30~15:30
周三至周五下午14:00~16:00
因無專職行政人員,請家長配合以上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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