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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114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發表日期:06-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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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桃源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4學年度收退費標準 公告時間:114/06/26
第 1 條
˙本園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代辦費及代收費;其中代收費之家長會費依教育局公告之金額收取,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免繳。
˙本園不得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以下簡稱幼兒家長)收取上述教育部所定收費項目以外之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上述教育部所定代收費之其他費用,本園須經幼兒家長事前書面同意,始得收取。
第 2 條
˙幼兒中途進入本園接受教保服務者,以實際進入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1、幼兒家長之當月收費數額:應按每月應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收費。
2、代收費:
(1)、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項辦理。
(2)、家長會費依教育局公告金額收取。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3)、其他費用依幼兒實際需求收取。
˙公立幼兒園幼兒轉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就讀者,其學費及雜費,不另收取。
˙上述收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園各學期起訖日,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本園者,本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幼兒家長之當月退費數額:應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2、代收費:除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    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項辦理退費外,家長會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費。
˙公立幼兒園幼兒轉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就讀者,其學費及雜費,不予退費。
˙上述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本園依上述規定退費時,應發給幼兒家長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應辦理退費:
1、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一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
2、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且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
3、如遇天然災害依規定停課者,其收取下午六時起至六時三十分止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應按幼兒家長當月繳交之該時段費用,乘以當月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本園有上述應退費或扣除費用情形者,應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請假或停課或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費用。
˙上述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第 5 條
˙有關延長照顧服務費收費及退費,規定如下: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2、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3、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半小時以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第 6 條
˙本市延長照顧服務最晚至下午六時三十分,下午六時三十分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幼兒園得依實際狀況收取逾時費,並以每三十分鐘為區間調整收費數額;逾時費收費標準如下:
1、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之逾時服務費,每十五分鐘收取一百元,未滿十五分鐘以十五分鐘計。
2、下午七時至下午七時三十分區間內每十五分鐘收取兩百元,此後每區間之收費數額以前區間之兩倍數額計收;每區間累計計收,未滿十五分鐘以十五分鐘計,依此類推。
第 7 條
本園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與全國教保資訊網登載數額不符,幼兒家長得就超收數額,向本園要求退費。
第 8 條
˙倘本園有因應教學需要(例如於上課日備課、環境消毒或教室新建維修)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得調整各學期教保活動起訖日期,惟調整後之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得少於《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本園如有調整起訖日期且經與全體家長協商不辦理補課,其「各項收費項目」(包含學費、雜費及代辦費)應依家長當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第 9 條
本園應於收費規定註記收退費基準,並應於繳費收據註記幼兒實際進入本園接受教保服務之日期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由本園及幼兒家長各收執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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