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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102年新生報名注意事項
發表日期:05-03 09:01
網址:
臺中市南屯區鎮平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2學年度
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
二、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 登記時間:102年5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2時。
(二) 登記地點:鎮平國小附設幼兒園。
(三) 招收班級數及名額:共2班(每班30人),預計60人(實際名額以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作業完成後公布於登記地點)。
(四) 抽籤時間:102年5月18日〈星期六〉下午3時。
(五)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鎮平國小附設幼兒園門口及鎮平國小網頁。
(六) 錄取生報到: 102年6月6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10時,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三、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一) 優先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除下列第一款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限並依入園順序招收,餘額不足次一順序登記人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1、 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
機構安置之幼兒: 本府社會局轉介文件。
2、 身心障礙之幼兒: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3、 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區公所證明者。
4、 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區公所證明
者。
5、 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6、 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7、 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者。
8、 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依護照、居留證登
載為準,已入中華民國國籍者,可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9、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10、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11、 本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二〉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設籍本市年滿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原則〈寄居幼
兒應有合法監護人《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
四、 入園順序:
〈一〉 第一順位:
1、 原已就讀本園之幼兒:於前學年度年滿二足歲原已就讀之幼兒
得依其志願於新學年度留本園就讀。不留園之幼兒,若至其他
公立幼兒園就讀,須重新申請登記。
2、 年滿5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優先入園;尚有缺額,則得招收年滿5歲之一般資格幼兒(即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5歲者)。
〈二〉 第二順位:招收第一順位幼兒後尚有缺額,則得招收年滿4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尚有缺額,則得招收年滿4歲之一般資格幼兒(即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4歲者)。
〈三〉 第三順位: 招收第一、二順位幼兒後尚有缺額,則得招收年滿3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尚有缺額,則得招收年滿3歲之一般資格幼兒(即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3歲者)。
〈四〉 第四順位: 招收第一、二、三順位幼兒後尚有缺額,則得招收年 滿2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尚有缺額,則得招收年滿2歲之一般資格幼兒(即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2歲者)。
五、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 辦理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並得依規 繳交登記費每生新臺幣三十元。
七、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未報到 之錄取生缺額,依抽籤先後次序,補足核定名額。
八、 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 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九、 本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八時至下午四時止。每班招收幼生三十名為限,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 育之普通班。
十、 宣導事項:
〈一〉 教育部免學費教育計畫: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5歲至入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含國幼班)之機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教育部公布為準。
〈二〉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得開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4時至6時為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1、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2、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3、 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5歲至入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5、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
十一、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訂定,應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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