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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臺北市110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發表日期:01-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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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10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原名: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者,以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 者,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 構接受教保服務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保服務者, 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 收費。
(三)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及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公立幼兒園幼兒轉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就讀,其學費及雜費不另收取。
三、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 二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 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材 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應發還成品。
(三)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與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
(四)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五)公立幼兒園幼兒轉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就讀,其學費及雜費不予退費。
四、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一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五、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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