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園由年滿4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即94年9月2日起至96年9月1止出生者)自由登記,如競額(申請入園人數超出可招收名額)時,以滿5足歲幼兒(即94年9月2日起至95年9月1日止出生者)優先錄取。
(三)登記時應繳交預防接種卡(或預防接種時間及紀錄表)影本及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各校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外籍或華僑幼兒出示護照、居留證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並審查其入學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於戶口名簿上該幼兒資料之備註欄旁空白處加蓋戳記。
(四)各園於辦理招生登記前,調查園內中班(滿4歲至未滿5歲)幼生留原園直升大班之意願,有意願者應請繳交戶口名簿正本,如審查資格符合規定,即於戶口名簿上該幼兒資料之備註欄旁空白處加蓋當年招生留園直升戳記;嗣後幼生如持已蓋當年招生留園直升戳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到他園報名時,除提具向原園申請之「撤銷留園直升切結書」者外,各園不予受理。
(五)每一幼兒以登記1園為限,同時登記2園以上(含2園者)或留園直升幼兒未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切結而重複到他園登記獲錄取者,經查證屬實,將逕予撤銷較後登記而錄取之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為確認重複登記時間先後,各園於受理登記時,請當場加註登記時間,避免事後舉證困難情形發生。
三、申請優先入園資格及審核:
(一)於99學年度滿4足歲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得依其志願於100學年度留原園就讀。不留原園之幼兒,若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需重新登記。
(二)幼稚園及其所屬學校(含設於該校人事主計集中辦公中心)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直系血親適齡子女(不含孫子女),其名額以全園總核定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100年5月15日仍在職者為準,含100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者之子女)。
(三)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含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領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低收入戶幼兒(取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中低收入戶幼兒,須為滿5足歲並領有教育局核發當年度「新北市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或區公所核發當年度「中低收入兒童少年健保費補助身分認定證明」其中一項證明者,同為優先入園之對象。惟有關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含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優先入園事項,另依據本局99年11月4日北教幼字第0991044190號函所訂本市100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申請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相關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尚可招生名額內優先入園:
1.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提供適性教育,優先入園名額每班至多3名(招生未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如超過名額則以符合下列條件者依序錄取,如條件相同者競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1)滿5足歲者。
(2)滿4足歲「且」領有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者。
(3)滿4足歲「未」領有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者。
2.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者(依護照、居留證登載為準,已入我國籍者,可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為提供適性教育,優先入園名額每班至多3名,如超過名額則以符合下列條件者依序錄取,如條件相同者競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1)滿5足歲者。
(2)滿4足歲「且」領有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者。
(3)滿4足歲「未」領有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者。
(五)多胞胎(同日出生之三胞胎以上)幼兒及育有多胞胎家庭之子女(應查驗戶口名簿正本),得於尚可招生名額內優先入園。
(六)如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因競額參加抽籤而未中籤者,其籤卡依滿5足歲、滿4足歲分別併入一般申請者之相同足歲者籤筒一起抽籤。
(七)雙胞胎幼兒須分別填寫新生入園登記卡,但兩幼兒籤卡是否併為1張或分開投入籤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抽籤前,應將雙胞胎幼兒家長之前述決定予以當眾宣佈(或請家長簽切結書),以維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四、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與抽籤等事宜:
(一)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登記日期、時間、方式、地點、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件、抽籤日期、時間及地點、各園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等。各園所在學校之網站、學校門口明顯處,應張貼招生公告。
(二)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入園之依據。登記日不得藉故拒絕學生或家長辦理登記。
(三)申請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名蓋章。
(四)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採用抽籤方式時,必須將所有籤卡抽完為止。無論抽中與否,應當場依抽籤順序將籤卡張貼示眾,以昭公信。
(五)各園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如申請登記人數少於可招收名額時,應繼續受理登記入園,並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六)各園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繕造留園直升、教職員工、優先入園、錄取及備取幼兒名冊各2份,1份公布於學校門口明顯處及學校網站,以利家長查詢,1份存校備查。各園於招生次日起,如招生不足者,或確認有缺額後,己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徵詢所有尚未入園幼兒家長均表示無意願就讀,或學期中途有幼兒離園時,應繼續受理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
(七)招生公告及所公布之各項名冊,請拍照存證,於辦理招生完竣,連同登記卡、籤卡與各項名冊等,應妥為保存至少1年。
五、其他事項:
(一)各校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導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應提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俾於招生登記當日提供學校審核之用。
(二)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經學前特殊教育鑑定安置作業(訂於100年4月28日前完成報到)議決優先安置至各公立幼稚園普通班或特教班,不論是否完成報到,除提具已簽妥「新北市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特教資格撤銷切結書」者外,不得於公立幼稚園招生當天(100年5月15日)重複登記,否則 將逕予取消本次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三)各校辦理招生事宜,由校長全程督導參與。
(四)上述各項作業,均須依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或有不實情事,除取消錄外,違法失職人員將予以懲處,並列入年度考核。
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