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公私立幼稚園幼兒中途入園者,費用以就讀當日起算,按比例覈實收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 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二分之一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二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五)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不含假日)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六日以上,應於扣除週六、日後,按實際放假日數比例計算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應扣除當月例假日後,按比例計算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