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對象:設籍臺北市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優先入園資格:
(一)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父母或
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之幼兒。
(三)危機家庭幼兒。
(四)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且就讀同一幼兒園(兄弟姊妹的身分認定含「原園直升
幼兒」及「當學年度身心障礙優先率取支新生」。
(五)家有3胞胎(含)以上幼兒、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設於國小內之非營利,
含該國小之教職員工之子女)。
(六)家有兄弟姊妹就讀該園(兄弟姊妹的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不含「當
學年度率取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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