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附設幼兒園
 
幼稚園

     
 
 
     
◎第2階段優先入園名額公告~
     
 

◎第2階段優先入園名額公告~

◎共有7名幼生登記
--低收入戶    1名
--中低兒少    3名
--原住民幼兒  2名
--育有3胎以上學齡前幼兒     1名

◎錄取  7 名

◎第3階段幼生缺額    2名

 
     
◎101學年度招生活動開始囉!!
     
 

◎101學年度土城國中附設幼兒園

        招生活動開始囉!!

  招收年滿3足歲~5足歲之幼兒

  本校附設幼兒園共  1 班

  可招收幼兒人數為 30 名

 

   100學年度中班直升大班幼兒人數:20名

   ( 已含新住民幼兒:3名)
(101學年度新住民幼兒將與一般生一起抽籤)

.......................................

   101學年度教職員工子女:1名

 

.......................................

  

   101學年度幼兒缺額人數:9

 


 

即日起可至本校警衛室拿取簡章,

謝謝配合!

                  幼稚園聯絡電話:2267-5135分機110

 
     
◎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幼稚園開始招生囉~歡迎小寶貝加入
     
 

◎新北市100 學年度公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一、 公立幼稚園辦理100 學年度招生之日期與地點:
各園招生資訊公告期間為100 年5 月5 日起至5 月15 日止。
(一)缺額公布:100 年5 月11 日上午9 時前。
(二)登記時間:100 年5 月15 日(星期日)上午8 時至下午2 時30 分。
(三)登記地點:幼稚園教室。
(四)抽籤時間:100 年5 月15 日(星期日)下午3 時以後(抽籤結果當日公布)。
(五)抽籤地點及抽籤結果公布地點:幼稚園教室。
(六)上網填報招生狀況:100 年5 月16 日(星期一)上午9 時前。
二、 申請登記入園之一般資格及審核:
(一)以設籍本市幼兒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出示護
照、居留證正本)幼兒為限,如係寄居(以戶口名簿註記為準)應有合法監護人(繳驗戶籍謄本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二)各園由年滿4 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即94 年9 月2 日起至96 年9 月1日止出生者)自由登記,如競額(申請入園人數超出可招收名額)時,以滿5 足歲幼兒(即94 年9 月2 日起至95 年9 月1 日止出生者)優先錄取。

 
(三)登記時應繳交預防接種卡(或預防接種時間及紀錄表)影本及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各校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外籍或華僑幼兒出示護照、居留證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並審查其入學資格,如符合規定,即應於戶口名簿上該幼兒資料之備註欄旁空白處加蓋戳記。

 
(四)各園於辦理招生登記前,調查園內中班(滿4 歲至未滿5 歲)幼生留原園直升大班之意願,有意願者應請繳交戶口名簿正本,如審查資格符合規定,即於戶口名簿上該幼兒資料之備註欄旁空白處加蓋當年招生留園直升戳記;嗣後幼生如持已蓋當年招生留園直升戳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到他園報名時,除提具向原園申請之「撤銷留園直升切結書」者外,各園不予受理。

 
(五)每一幼兒以登記1 園為限,同時登記2 園以上(含2 園者)或留園直升幼兒未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切結而重複到他園登記獲錄取者,經查證屬實,將逕予撤銷較後登記而錄取之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為確認重複登記時間先後,各園於受理登記時,請當場加註登記時間,避免事後舉證困難情形發生。

 
三、 申請優先入園資格及審核:
(一) 於 99 學年度滿4 足歲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得依其志願於100 學年度留原園就讀。不留原園之幼兒,若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需重新登記。
(二) 幼稚園及其所屬學校(含設於該校人事主計集中辦公中心)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直
【 100 年3 月25日北教幼字第1000209560 號函】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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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血親適齡子女(不含孫子女),其名額以全園總核定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編
制內教職員工係以100 年5 月15 日仍在職者為準,含100 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
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者之子女)。
(三) 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含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兒)、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
為原住民身分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領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相
關證明文件者)、低收入戶幼兒(取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中低收
入戶幼兒,須為滿5 足歲並領有教育局核發當年度「新北市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
分認定證明」或區公所核發當年度「中低收入兒童少年健保費補助身分認定證明」
其中一項證明者,同為優先入園之對象。惟有關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含身心障礙
與發展遲緩幼兒)優先入園事項,另依據本局99年11月4日北教幼字第0991044190
號函所訂本市100 學年度「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申請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相關
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尚可招生名額內優先入園:
1. 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提供適性教
育,優先入園名額每班至多3 名(招生未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如超過名額則以符
合下列條件者依序錄取,如條件相同者競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1) 滿 5 足歲者。
(2) 滿 4 足歲「且」領有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者。
(3) 滿 4 足歲「未」領有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者。
2. .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者(依護照、居留證登載為準,已入我國籍者,可憑
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為提供適性教育,優先入園名額每班至多3 名(招生未
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如超過名額則以符合下列條件者依序錄取,如條件相同者競
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1) 滿 5 足歲者。
(2) 滿 4 足歲「且」領有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者。
(3) 滿 4 足歲「未」領有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者。
(五) 多胞胎(同日出生之三胞胎以上)幼兒及育有多胞胎家庭之子女(應查驗戶口名簿
正本),得於尚可招生名額內優先入園。
(六)如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因競額參加抽籤而未中籤者,其籤卡依滿5 足歲、滿4 足歲分
別併入一般申請者之相同足歲者籤筒一起抽籤。
(七)雙胞胎幼兒須分別填寫新生入園登記卡,但兩幼兒籤卡是否併為1 張或分開投入籤
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抽籤前,應將雙胞胎幼兒家長之前述決定予以當眾宣佈(或
請家長簽切結書),以維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四、 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與抽籤等事宜:
(一)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登記日期、時間、方式、地點、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
件、抽籤日期、時間及地點、各園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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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方式等。各園所在學校之網站、學校門口明顯處,應張貼招生公告。
(二)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
取新生入園之依據。登記日不得藉故拒絕學生或家長辦理登記事宜。
(三)申請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名蓋章。
(四)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本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採用抽籤方式時,必須將所有籤卡抽完為止。
無論抽中與否,應當場依抽籤順序將籤卡張貼示眾,以昭公信。
(五)各園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如申請登記人數少於可招
收名額時,應繼續受理登記入園,並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六)各園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繕造留園直升、教職員工、優先入園、錄取及備取幼
兒名冊各2 份,1 份公布於學校門口明顯處及學校網站,以利家長查詢,1 份存校
備查。各園於招生次日起,如招生不足者,或確認有缺額後,己依備取名冊先後次
序徵詢所有尚未入園幼兒家長均表示無意願就讀,或學期中途有幼兒離園時,應繼
續受理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
(七)招生公告及所公布之各項名冊,請拍照存證,於辦理招生完竣,連同登記卡、籤卡
與各項名冊等,應妥為保存至少1 年。
五、 其他事項:
(一)各校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導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應提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俾於招
生登記當日提供學校審核之用。
(二)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經學前特殊教育鑑定安置作業(訂於100 年4 月28 日前完成報到)
議決優先安置至各公立幼稚園普通班或特教班,不論是否完成報到,除提具已簽妥
「新北市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特教資格撤銷切結書」者外,不得於公立幼稚園
招生當天(100 年5 月15 日)重複登記,否則將逕予取消本次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
序遞補。
(三)各校辦理招生事宜,由校長全程督導參與。
(四)上述各項作業,均須依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或有不實情事,除取消錄取資格外,
違法失職人員將予以懲處,並列入年度考核。
六、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北市100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應行注意事項
     
 
新北市100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應行注意事項
【100年3月25日北教幼字第1000209560號函、第10002095601號函】

一、本注意事項依幼稚教育法第17條訂定之。

二、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製作三聯單,將三
    聯單1聯留存以備本府查核。
    公私立幼稚園得配合每學期行事曆,自訂收費期程。公立幼稚園每學年度
    第1學期自招生錄取公告隔日起1個月內得開始收費,第2學期在第1學期結
    束前3週內始得收費,不得強制提前繳費;惟對家庭清寒或其他困難因素
    致暫時無法繳費幼生,得酌予同意其展延至開學後兩週內繳費為原則。
    幼稚園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收退費用者,本府得依幼稚教育法相關規
    定處分。

三、公私立幼稚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
  (一) 學費:全學期收費。
  (二) 學生活動費、學生材料費:全學期(以4.5個月計)收費。
  (三) 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等:按月(
       每學期以4.5個月計)收費。
    各公立幼稚園依規定應按月收費之項目,不宜強制要求家長於每學期初併
    註冊費1次繳交整學期費用,以免增加家長負擔。

四、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學生活動費為收
    支並列,其餘各款由各園(校)專款專用,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支用辦
    理,午餐代辦費、點心代辦費收取原則、支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年度結
    算經費結餘款之使用範圍、使用額度與年度結餘額度之限制,應依據本府
    99年12月25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北縣政府所
    屬各級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公私立幼稚園錄取幼生因故無法入園就讀者,如開學日前已繳學雜費,並
    於開學日前提出放棄就讀並申請退費者,應全數退還。幼生於開學日後因
    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 學費與學生活動費:入學後未逾2週者退三分之二;入學後滿2週未逾4
       週者退二分之一;超過4週者不予退費。
  (二) 學生材料費:入學後未逾4週者,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成
       品者,應退還代辦費;超過4週者,不予退費。
  (三) 學生家長會費:開學前離園退還全額;入學後不予退費。
  (四) 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按月繳交,
       當月不予退費。

六、公私立幼稚園幼生學期中入園者,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
    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七、收費基準
  (一)一般生收費基準

收費標準 公立幼稚園 私立幼稚園 收費期間 用途
學費 7,000元

全日制:最高不超過14,000元

半日制:最高不超過9,000元

1學期

一、人事費。
二、配合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應於家長繳費單學費部分增列文字如下:
(1)公立幼稚園收費規定:增列「5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2)私立幼稚園收費規定:增列「5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每學期由教育部補助1萬5,000元,全學期各項收費總額未逾1萬5,000元者,則依實際收費補助」。

學生家長會費 100元 1學期 每位家長在同一學校只須繳交1份家長會費
學生活動費 900元

全日制:900元

半日制:675元

1學期  
學生材料費 1,350元

全日制:1,350元

半日制:1,125元

1學期  
點心代辦費 800元

全日制:1,150元

半日制:650元

1個月

國小附設幼稚園如供營養午餐,則依照營養午餐標準收費。

公立幼稚園午餐與點心代辦費支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結餘款之使用範圍及結餘額度之限制等,應依據本府99年12月25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

午餐代辦費 700元 全日制:850元 1個月

國小附設幼稚園如供營養午餐,則依照營養午餐標準收費。

公立幼稚園午餐與點心代辦費支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結餘款之使用範圍及結餘額度之限制等,應依據本府99年12月25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

設備費 300元 1個月 設備購置、修繕費(含房租費)
雜費 150元 450元 1個月 經常費、維護費、水電費、招生工作費、燃料費
交通代辦費 按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1個月   
保險費

一、依據「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辦理。
二、每學期每名幼生應繳保費(或自付額度),配合本府公布之當學期保費收取標準辦理。

1學期  


  (二)公立幼稚園低收入戶幼童、中低收入家庭滿5足歲幼童、特殊境遇家庭
        之子女、原住民籍幼童、身心障礙幼童(含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
        身心障礙之幼童、家境清寒幼童、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之幼童收費基
        準(以上各身分資格之認定,比照本市同學年度「公立幼稚園新生入
        園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偏遠地區(依該學年度教育局所核定之學校)及石碇區、烏來區、瑞
        芳區、雙溪區、貢寮區、平溪區等。
      (1)低收入戶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滿5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
           學費教育計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2)中低收入家庭滿5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
           育計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
           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4)原住民籍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5)身心障礙幼童、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學費免
           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6)家境清寒且經村里辦公處證明屬實之清寒戶幼童、隔代教養及單
           親家庭(應出具証明資料)之幼童:學費減半,其他費用仍須比照
           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2.一般地區
      (1)低收入戶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滿5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
           學費教育計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2)中低收入家庭滿5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
           育計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
           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4)原住民籍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5)身心障礙幼童、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學費減
           半,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3.特殊教育需求幼童(含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
        
者之幼童申請學費免繳或減半,應檢附證明資料如下:
      (1)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者,檢附幼童或家長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
      (2)
特殊教育需求幼童經鑑輔會議決安置者,檢附議決公文及安置名
           單影本。
      (3)
發展遲緩幼童未經鑑輔會議決安置者,檢附有效期間包含規定之
           註冊繳費日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
八、各項費用之減免,以各園收費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為依據,逾期概不追
    溯。

九、依據教育部99年1月7日台國(三)字第0980219605號函規定,幼兒倘有因
    法定傳染病或流行性疫情等,致幼稚園強制停課所衍生尚未發生之變動成
    本(如午餐、點心費等)之退費問題,依收退費規定或契約規定事項辦理
    ,如未訂定契約者,應依尚未發生之變動成本予以退還實際付款者。

十、為免各園開學日不同,造成退費糾紛,各私立幼稚園學期起始及結束日期
    應於註冊通知單或繳費收據上備載清楚,以為退費計算基準,如未以書面
    資料註載開學日期者,本局處理相關糾紛時,得逕依公立幼稚園開學日期
    認定之,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
    算基準日。

十一、各園退費規定及註冊日、開學日應於繳費通知單或收據條列清楚,俾利
      爭議時之依據,另各園收費均應開立收據予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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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附設幼兒園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永寧路18號 電話:02-22675135分機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