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0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應行注意事項
【100年3月25日北教幼字第1000209560號函、第10002095601號函】
一、本注意事項依幼稚教育法第17條訂定之。
二、公私立幼稚園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製作三聯單,將三
聯單1聯留存以備本府查核。
公私立幼稚園得配合每學期行事曆,自訂收費期程。公立幼稚園每學年度
第1學期自招生錄取公告隔日起1個月內得開始收費,第2學期在第1學期結
束前3週內始得收費,不得強制提前繳費;惟對家庭清寒或其他困難因素
致暫時無法繳費幼生,得酌予同意其展延至開學後兩週內繳費為原則。
幼稚園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收退費用者,本府得依幼稚教育法相關規
定處分。
三、公私立幼稚園收取各項費用規定如下:
(一) 學費:全學期收費。
(二) 學生活動費、學生材料費:全學期(以4.5個月計)收費。
(三) 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等:按月(
每學期以4.5個月計)收費。
各公立幼稚園依規定應按月收費之項目,不宜強制要求家長於每學期初併
註冊費1次繳交整學期費用,以免增加家長負擔。
四、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納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學生活動費為收
支並列,其餘各款由各園(校)專款專用,採代收代付,專戶儲存支用辦
理,午餐代辦費、點心代辦費收取原則、支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年度結
算經費結餘款之使用範圍、使用額度與年度結餘額度之限制,應依據本府
99年12月25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北縣政府所
屬各級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公私立幼稚園錄取幼生因故無法入園就讀者,如開學日前已繳學雜費,並
於開學日前提出放棄就讀並申請退費者,應全數退還。幼生於開學日後因
故離園者,其退費方式如下:
(一) 學費與學生活動費:入學後未逾2週者退三分之二;入學後滿2週未逾4
週者退二分之一;超過4週者不予退費。
(二) 學生材料費:入學後未逾4週者,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成
品者,應退還代辦費;超過4週者,不予退費。
(三) 學生家長會費:開學前離園退還全額;入學後不予退費。
(四) 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交通車代辦費、設備費、雜費:按月繳交,
當月不予退費。
六、公私立幼稚園幼生學期中入園者,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費
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七、收費基準
(一)一般生收費基準
收費標準 |
公立幼稚園 |
私立幼稚園 |
收費期間 |
用途 |
學費 |
7,000元 |
全日制:最高不超過14,000元
半日制:最高不超過9,000元 |
1學期 |
一、人事費。
二、配合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應於家長繳費單學費部分增列文字如下:
(1)公立幼稚園收費規定:增列「5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2)私立幼稚園收費規定:增列「5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每學期由教育部補助1萬5,000元,全學期各項收費總額未逾1萬5,000元者,則依實際收費補助」。 |
學生家長會費 |
100元 |
無 |
1學期 |
每位家長在同一學校只須繳交1份家長會費 |
學生活動費 |
900元 |
全日制:900元
半日制:675元 |
1學期 |
|
學生材料費 |
1,350元 |
全日制:1,350元
半日制:1,125元 |
1學期 |
|
點心代辦費 |
800元 |
全日制:1,150元
半日制:650元 |
1個月 |
國小附設幼稚園如供營養午餐,則依照營養午餐標準收費。
公立幼稚園午餐與點心代辦費支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結餘款之使用範圍及結餘額度之限制等,應依據本府99年12月25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 |
午餐代辦費 |
700元 |
全日制:850元 |
1個月 |
國小附設幼稚園如供營養午餐,則依照營養午餐標準收費。
公立幼稚園午餐與點心代辦費支出項目及其支出比例、結餘款之使用範圍及結餘額度之限制等,應依據本府99年12月25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之「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午餐經費收支要點」規定辦理。 |
設備費 |
無 |
300元 |
1個月 |
設備購置、修繕費(含房租費) |
雜費 |
150元 |
450元 |
1個月 |
經常費、維護費、水電費、招生工作費、燃料費 |
交通代辦費 |
無 |
按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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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一、依據「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辦理。
二、每學期每名幼生應繳保費(或自付額度),配合本府公布之當學期保費收取標準辦理。 |
1學期 |
|
(二)公立幼稚園低收入戶幼童、中低收入家庭滿5足歲幼童、特殊境遇家庭
之子女、原住民籍幼童、身心障礙幼童(含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
身心障礙之幼童、家境清寒幼童、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之幼童收費基
準(以上各身分資格之認定,比照本市同學年度「公立幼稚園新生入
園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偏遠地區(依該學年度教育局所核定之學校)及石碇區、烏來區、瑞
芳區、雙溪區、貢寮區、平溪區等。
(1)低收入戶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滿5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
學費教育計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2)中低收入家庭滿5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
育計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
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4)原住民籍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5)身心障礙幼童、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學費免
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6)家境清寒且經村里辦公處證明屬實之清寒戶幼童、隔代教養及單
親家庭(應出具証明資料)之幼童:學費減半,其他費用仍須比照
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2.一般地區
(1)低收入戶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滿5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
學費教育計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2)中低收入家庭滿5足歲幼童:依當年度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
育計畫」辦理費用減免或補助。
(3)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
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4)原住民籍幼童:學費免繳,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
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5)身心障礙幼童、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之幼童:學費減
半,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3.特殊教育需求幼童(含身心障礙與發展遲緩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
礙者之幼童申請學費免繳或減半,應檢附證明資料如下:
(1)幼童或家長為身心障礙者,檢附幼童或家長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
(2)特殊教育需求幼童經鑑輔會議決安置者,檢附議決公文及安置名
單影本。
(3)發展遲緩幼童未經鑑輔會議決安置者,檢附有效期間包含規定之
註冊繳費日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
八、各項費用之減免,以各園收費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為依據,逾期概不追
溯。
九、依據教育部99年1月7日台國(三)字第0980219605號函規定,幼兒倘有因
法定傳染病或流行性疫情等,致幼稚園強制停課所衍生尚未發生之變動成
本(如午餐、點心費等)之退費問題,依收退費規定或契約規定事項辦理
,如未訂定契約者,應依尚未發生之變動成本予以退還實際付款者。
十、為免各園開學日不同,造成退費糾紛,各私立幼稚園學期起始及結束日期
應於註冊通知單或繳費收據上備載清楚,以為退費計算基準,如未以書面
資料註載開學日期者,本局處理相關糾紛時,得逕依公立幼稚園開學日期
認定之,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
算基準日。
十一、各園退費規定及註冊日、開學日應於繳費通知單或收據條列清楚,俾利
爭議時之依據,另各園收費均應開立收據予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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