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嘉義縣民雄鄉福樂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第2學期收退費基準
發表日期:01-1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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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民雄鄉福樂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第2學期收退費基準(公告日期:111年01月12日)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10學年度第2學期收托年齡(採學齡制):3歲至學齡前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2學期自 111年 02月11日至 111年 06月30日止
四、本園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原收費間的差額由政府協助直接支付給幼兒園,
家長不用申請,只需繳交各項收費如下:
(一)本園採■統一收費(3~5 歲收費均相同)■一學期(收費月數 4 個月)(如下圖)
五、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 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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