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蘆洲區鷺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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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五歲扶幼計畫教育補助已開始申請
發表日期:09-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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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 貴園務必至臺北縣幼兒教育資源網(網址:http://kidedu.tpc.edu.tw)下載「99學年度第1學期公立幼稚園辦理扶幼計畫作業說明」(置於學前補助/補助文件),詳閱\\\申請程序及系統操作方式。
三、本案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對象:
1、學齡滿5足歲(即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者)且實際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童。
2、依法令核定緩讀之幼童。
(二)補助條件及金額: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7,000元及代辦費9,675元,共計新臺幣1萬6,675元(家長會費及平安保險費非補助項目)。
2、分別依家戶(幼童、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合併計算)「97年度」所得補助(請詳閱\\\附件P1),但排除「家戶擁有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合計經濟價值超過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超過10萬元(含)」者,即不論其家戶所得數多寡,均非本計畫補助對象。
(三)申請期間:99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四)申請方式:
1、請至臺北縣幼兒教育資源網列印99學年度第1學期「扶幼計畫家長申請表」、「各項學前補助彙整表」(99年7月27日北教幼字第0990704881號函諒達)分發園內學齡滿5足歲幼童家長1份,請家長詳閱\\\後親自勾選及簽名,請勿延用98學年度表格。
2、依作業說明申請步驟(附件P.4~P.7)為家長列印確認單,請家長詳閱\\\簽章後併同本學期家長繳費收據繳回,並收齊扶幼計畫家長申請表及確認單後,於申請期間內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造冊申辦。
3、倘有幼兒之確認單顯示「查無資料」、「資格不符合」或對於比對結果有異議者,請主動轉知家長可自行檢附家戶之正本財稅資料(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97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及幼生戶籍謄本供園所審核,勿延誤家長申請時間,經園所審核符合資格者,由園所於系統內修正幼兒家庭經濟屬性,並重新列印確認單供家長確認(附件P.5~P.6)。
4、請 貴園依本案補助申請總金額開立收款收據,於送件時僅須繳交第一聯。
(五)凡申請本補助者均應繳交扶幼計畫家長申請表、系統確認單、繳費收據(至少學費及1個月月費)、幼生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謄本亦可),其他應繳資料請詳閱\\\作業說明(P8~P9);未申請本補助之家長申請表、系統確認單請併同其他幼童申請資料全數繳回。
四、為縮短審查時間且避免申請雍塞,請 貴園承辦人務必配合「分區分時段審查分配表」(附件P.7)及下列規定親自送件(請各校視路程遠近惠予送件當日公假派代一日或半日),逾期不予受理,俾利提早核撥經費。
(一)受理日期:99年10月4日(星期一)起至10月8日(星期五)止,共計5日
(二)受理地點:臺北縣政府6樓大禮堂。
(三)受理時間: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30分止。
(四)未能配合分區分時段親送者,請於本(99)年9月24日(星期五)前函文敘明原因及更改時段。
(五)更改補件地點:本學期仍採郵寄為主,若有親自補件或新生入園案件者,請於99年10月13日(星期三)至「臺北縣板橋市莒光國小春暉館」辦理。
五、99年度低收入戶為本案全額補助對象,以先行減免為原則;請轉知欲以中低收入家庭身分申請扶幼計畫之家長,倘經系統依家戶所得(97年度)及家有子女數比對後,屬非請領全額補助者(即請領新臺幣1萬3,000元(含)以下),可請家長於本(99)年9月10日(五)前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或「99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同意補助文件;倘幼童依家戶所得(97年度)及家有子女數經系統比對後,得申請新臺幣1萬6,675元者,可於本(99)年9月1日開辦後申請「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免至公所申請身分認定證明。
六、為維護民眾權益,年滿5足歲之原住民籍幼生,如符合申請扶幼計畫資格,且非請領全額補助者(即請領新臺幣1萬3,000元(含)以下者),請優先另向本府原民局申請「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除就學時減免學費7,000元外,每學期可申請8,500元,實際受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萬5,000元整)」,並放棄申請「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另「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開辦日期及申請方式請向本府原民局洽詢(原民局承辦人:余文旺,分機:6027)。
七、俟本局將補助款核撥 貴園後,請於家長實際繳費額度內,確實轉撥,補助之學費請依規定繳回各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教學收入─學雜費收入」項下。
八、依據教育部99年1月7日台或(三)字第0980219605號函規定,幼兒倘有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性疫情等,致幼稚園強制停課所衍生尚未發生之變動成本(如午餐\\\、點心費等)應退還實際付款者;凡全班因疫情強制停課者,幼兒未發生之成本,屬家長實際付款者,應退費予家長,屬符合補助之幼兒者,仍請依規定繳回賸餘款。
九、補助經費倘有賸餘必須繳回時,不論金額大小,請開立支票(抬頭為:縣庫存款戶)函送本局,並於公文上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繳回金額、支票號碼及金額等,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公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
十、本局將對補助款轉撥情形及宣導成效,不定期到園訪查。
十一、符合本案「免費就讀」者(補助新臺幣1萬6,675元),請勿重覆請領午餐\\\點心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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