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新北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發表日期:03-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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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101.04.16 北府教幼字第 1011313293 號令訂定發布
102.05.02 北府教幼字第 1021603464 號令修正發布
103.03.21 北府教幼字第 1030454501 號令修正發布
103.12.09 北府教幼字第 1032306293 號令修正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並為辦理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新生入園招生作業,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幼兒園招生對象及年齡,以招收該學年度滿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原
則。
前項幼兒園得招收幼兒年齡及人數,由本府核定之。
三、幼兒園新生入園資格規定如下:
(一)具下列資格之ㄧ者,得登記入園:
1、設籍本市之幼兒。但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因保護個案因素)或幼兒園
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不以設籍本
市為限。
2、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
3、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幼兒。
(二)於前一學年度已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於次學年度繼續留園就讀;因原就讀
之幼兒園無法繼續收托,經本府重新安置至其他幼兒園者,視同於新就讀幼
兒園繼續留園;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應
重新登記。
(三)符合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ㄧ者,依下列順序
優先就讀幼兒園:
1、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幼兒、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
兒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
2、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4、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適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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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數之三分之一為限(含留園直升
幼兒)。新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之教
師,得以原校或介聘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格。
5、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四足歲幼兒。
6、本市偏遠地區幼兒園,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
滿二年以上之幼兒。
四、幼兒園於辦理招生登記前,應調查接受安置或園內幼兒留園直升意願,有意願者
應於該幼兒資料備註;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如至他園報名,應提具向
原園申請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切結書,未提具者各園不予受理。
五、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其登記方式如下:
(一)採登記方式辦理。登記時應繳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繳交資料符合,
即應予登記。禁止幼兒園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
之依據,且不得拒絕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入園。
(二)每一幼兒應以登記一幼兒園(含市立幼兒園分班)為限。同時登記二園以
上,經查證屬實,逕予撤銷登記在後之幼兒園資格。
(三)辦理登記時,應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非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辦
理者,應出具委託證明文件。
(四)幼兒園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至登記時間截止。但申請登記人數少於可招
收名額時,應繼續受理登記入園,並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五)具有優先入園資格者,若未於優先入園指定時間登記抽籤及報到,得以一
般入園資格參與一般入園作業。
(六)幼兒園招收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之幼兒後,仍招收不足者,
始得招收第三目資格之幼兒。
六、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後,如超額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電腦抽
籤方式決定,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各招收班別依序錄取:
1、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以滿五足歲幼兒優先錄取;次
順位錄取對象依序為四歲、三歲;經本府核定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錄取順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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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以抽籤方式錄取。
(二)市立幼兒園,依核定之各招收班別錄取幼兒,經核定為混齡編班者,錄取順
序依前款第一目規定。
(三)幼兒園辦理入園登記,如登記人數逾招收名額時,應依前二款規定順序公開
抽籤,決定錄取及備取名單順序。
(四)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因登記入園人數逾可招收名額時,參加抽籤而未中籤
者,應將其併入同年齡之一般申請者抽籤。
(五)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並應出
具切結書。抽籤前,應將前述決定予以公告,以符合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
(六)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數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
由家長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
七、幼兒園應事先訂定備取方式並告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並依規定通知備取幼兒
入園。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辦理備取後仍有缺額,並依剩餘備取名冊先後次序徵詢所
有尚未入園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均表示無意願就讀,或學期中途有幼兒離園時,應
繼續受理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
前項額滿人數應依新北市特殊教育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實施要點扣除身心障
礙幼兒得減免人數。
八、幼兒園招生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幼兒園之招生,應組成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
與抽籤等事宜,由園長或校長督導。
(二)招生簡章內容應依本府公告之範本辦理之。
(三)幼兒園招生簡章及結果應公告在各校(園)網站及門口明顯處,
如涉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工作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
(四)招生公告及所公布之各項名冊等,於辦理招生完竣後,應妥為
保存三年。
(五)幼兒園招生作業日程,由本府教育局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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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對象 應繳證件
一般入
園
一般生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
寄居本市之幼兒 一、戶籍謄本或足供證明之文件正本。
二、寄居家庭戶口名簿正本。
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
籍、華裔幼兒
護照與居留證正本。
優先入
園
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
幼兒)
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
證明。
原住民族幼兒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
低收入戶幼兒及中低收入戶
幼兒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正
本、影本。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並由社政機關核發之證
明正本、影本。
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
身心障礙人士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政府核發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影本。
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轉介輔導或安置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
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
四足歲幼兒
相關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有三胎以上證明。
本市偏遠地區幼兒園,經本府
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
滿二年以上之幼兒。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備
註
一、戶籍謄本應從戶籍機關申請三個月內有效
二、上述證明文件之正本驗後退還、影本繳交園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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