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主題:新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 104 學年度第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作業說明
發表日期:08-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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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
104 學年度第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作業說明
一、 申請期間: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0 月 15 日止。
二、 計畫精神:
落實政府免學費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
下簡稱免學費計畫)比照國中小學生就學免繳學費概念,提供 5 歲幼兒免學費之學前
教育,至低收入、中低收入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以下經濟弱勢家庭,
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提升 5 歲幼兒就學機會。
三、 補助對象: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須符合
下列規定:
(一)本國籍。
(二)98年9月2日至99年9月1日間出生的幼兒;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的學齡兒童。
(三)就讀符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的幼兒園。
四、 補助項目及金額:
100 學年度起擴大至全體 5 歲幼兒實施「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分為「免
學費」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2 項補助項目,採分
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
(一) 免學費補助:採幼兒入學時,各園即不收取學費之方式辦理,其學費由政府
給予補助。
(二) 弱勢加額補助: 弱勢加額補助:除前述學費補助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和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的經濟弱勢家庭,依家戶(幼兒、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合併計算)
「102 年度」所得級距,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如材料費、活動費、午
餐費、點心費…等):
1. 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及安置於
寄養家庭、療育機構和私立育幼院之幼兒者,每學期最高再補助其他就學費
用,供其「免費」就學。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區公所開立之 104 年度「低收入戶證明」、「中
低收入戶證明」。
(2) 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幼兒:請提供寄養證明文件。
(3) 安置於療育機構或私立育幼院之幼兒:請提供療育機構立案證明及幼兒
安置證明文件。
2.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 50 萬元至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者,每學期最高再補助新
臺幣 6,000 元。
3. 本項補助除有家戶年所得之規定,另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並排除家戶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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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 3 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 650 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
得超過 10 萬元者,即不論其家戶所得數多寡,均非「弱勢加額補助」對象。
但依衛生福利部 102 年 06 月 11 日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規定,所
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必須由家長檢附相關資料,經個案審核後得不列
入不動產計算。
4. 本項補助項目不包括學生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
5. 本案有關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本案有關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家戶年所得等資料涉及家長個人隱私 家戶年所得等資料涉及家長個人隱私 家戶年所得等資料涉及家長個人隱私,因
此,各園未經家長填列申請單及同意比對前 未經家長填列申請單及同意比對前 未經家長填列申請單及同意比對前,不得擅自至系統逕行查調與申 不得擅自至系統逕行查調與申
請本項補助。
五、 104 學年度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金額對照表(每學期):
實施對象 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免學費補助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就讀公立幼兒園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 30-5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 最高 6 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 全額補助 無
六、 補助作業模式:
「免學費」與「經濟弱勢加額」二項補助,採分別造冊及審核方式辦理。
(一) 「免學費補助」申請步驟:
1. 學齡滿 5 足歲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即為補助對象,家長無須填寫申請表,
採幼兒入學時,幼兒園即不收取學費之方式辦理。
2. 幼兒園於幼兒入學後,請務必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幼生資料維護作業」
填寫幼兒入學日期,於入學滿 1 個月即可至「系統/免學費補助專區/清冊
請領作業/新增免學費補助申請清冊」造冊請款,清冊無須家長簽章 清冊無須家長簽章。
(二)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申請步驟:
1. 將申請表分發園內學齡滿 5 足歲幼兒(含緩讀生及外籍生)家長 1 份,並經
每位家長確實詳讀,不論是否申請皆需親自「勾選」並「簽名或蓋私章」
後繳回「申請表」,報局申辦時,一併全數繳交教育局存查。
2. 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https:// https://ktc.ylc.edu.tw/kds20/)內為幼
兒勾選申請並列印家長確認單。
(1) 倘家長於「申請表」上勾選「不符合申請資格、不申請本項補助」者,
請勿再為幼兒勾選申請比對財稅資料,倘不慎已連線者,請點選資料
右方紅色【取消查詢申請】,即可還原至未連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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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家長於申請表中勾選「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請家長
在繳回申請表時一併繳交 104 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
戶證明」,並由幼兒園修改幼兒的「家庭經濟屬性」。
系統操作:園所資料維護與查詢/幼生資料維護/修改,再進入「免學
費補助專區/弱勢補助申請/挑選欲申請小朋友/勾選申請」,按下「確
定申請」後進入列印「家長確認單」畫面。
(3) 若家長於申請表中勾選「安置於寄養家庭 「安置於寄養家庭 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幼童,要申請本項補助 要申請本項補助 要申請本項補助」
者,請家長在繳回申請表時一併繳交「寄養合約書」。
系統操作:免學費補助專區/弱勢補助申請/挑選欲申請小朋友/勾選
申請/家戶所得勾選寄養家庭,按下「確定申請」後列印「家長確認
單」。
(4) 若家長於申請表中勾選「安置於療育機構 「安置於療育機構 安置於療育機構或私立育幼院之幼童 或私立育幼院之幼童 或私立育幼院之幼童,要申
請本項補助」者,請家長在繳回申請表時一併繳交「安置公文」及「未
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費用之切結書」。
系統操作:免學費補助專區/弱勢補助申請/挑選欲申請小朋友/勾選
申請/勾選安置療育機構,按下「確定申請」後列印「家長確認單」。
(5) 若家長於申請表中勾選「家戶所得符合 「家戶所得符合…要申請本項補助 要申請本項補助 要申請本項補助」。
系統操作:免學費補助專區/免學費弱勢申請/挑選欲申請小朋友/勾選
申請/依家長勾選之家戶所得狀況勾選,按下「確定申請」後列印「家
長確認單」。
3. 將上開「家長確認單」分發給家長(於申請表中勾選不申請或不符合補助
者則無確認單),請家長務必詳閱 請家長務必詳閱確認單內容後親自簽章,併同本學期「家
長繳費收據」繳回。
4. 倘有幼兒於系統內顯示「查無資料」、「資格不符合」或對於比對結果有 或對於比對結果有 或對於比對結果有疑
異者,請主動轉知家長可於幼兒園規定限期內提供下列資料供幼兒園審核
(缺一不可),勿延誤家長申請時間:
(1) 證明幼兒監護人:幼兒 104 年 6 月 1 日以後之【戶籍謄本(需列印記事欄)】
(請向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以證明監護權,若未能提出戶籍謄本證
明單方監護者,一律採計父母雙方所得。
(2) 證明家庭年收入及利息收入: 證明家庭年收入及利息收入:幼兒、父、母親共 3 人之【102 年度綜合 102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請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徵處申請)及戶口名簿
影本或戶籍謄本 影本或戶籍謄本,合計 3 人共 3 份,若已證明為單方監護者,可僅附
監護人及幼兒 2 人。
(3) 證明不符合「排富條款」:幼兒、父、母親共 3 人之當年度申請之【財
產資料歸屬清單】(可向各地國稅局申請)或【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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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清單】(請向各地稅捐稽徵處申請)及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合
計 3 人共 3 份,若已證明為單方監護者,可僅附監護人及幼兒 2 人。
5. 以上佐證資料經各園審核符合資格者,再由幼兒園至系統修正幼兒家庭經
濟屬性。
(1) 修改家庭經濟屬性:倘系統確認單告知家戶所得不符合、查無資料、
對所得比對結果不同意者,請家長檢附佐證之家庭財稅資料(以上
(1)~(3)點),由幼兒園在此【重新】勾選家戶所得。
(2) 修正後請重新列印確認單( 重新列印確認單(第 2 張)供家長確認(請注意!第 1 張確認
單需併第 2 張一併繳回送審 張一併繳回送審 張一併繳回送審,請勿遺失或忘記 請勿遺失或忘記 請勿遺失或忘記列印。幼兒已被勾選於
請領清冊內是無法修改經濟屬性,故無法修改時請先將幼兒移出請領
清冊)。
6. 新增「弱勢補助申請」清冊
(1) 收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家長申請表」及「全部家長確認單(第 1、2
張皆需收回)」後,請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內為申請補助之幼兒造冊。
系統操作:免學費補助專區/清冊請領作業/新增弱勢補助申請清冊/
勾選幼兒後按下【儲存】(請勿按『儲存後送出申請』)。
(2) 由系統列印請領清冊後,檢查請領清冊上的監護人是否為合法監護人:
特殊家庭狀況 監護人
經生父認領、離婚 1.戶籍謄本記事欄未載明由何人監護,父母親
雙方皆是。
2.戶籍謄本記事欄載明共同監護者,父母親雙
方皆是。
戶籍謄本有養父母者 應由養父母為監護人(請附戶籍謄本)
父母親雙亡 同住之直系血親為法定監護人(請附戶籍謄本)
法院指定監護人 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請附法院判決書)
寄養家庭 寄養父母(請附寄養合約書)
安置於療育機構、育
幼院
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或機構院所之首長
(三)緩讀生申請本項補助時,請繳交緩讀證明。
(四)請依「免學費」及「弱勢加額」2 項補助申請總額分別開立收款收據,以利
撥款。
七、 注意事項:
1. 本局臨櫃審查收件之請領清冊 臨櫃審查收件之請領清冊 收件之請領清冊僅為經費申請,該請領清冊上無需由幼生監
護人簽名或蓋章 護人簽名或蓋章。但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主計人員、校長/園長仍請務必
核章。
NEW 2. 本局將補助款核撥至貴園後,請逕至幼生管理系統列印請領清冊,於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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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項時,請幼生監護人於請領清冊簽名或蓋章,並立即轉撥完畢,另
送交校內核章。本清冊視為各園轉撥補助款 本清冊視為各園轉撥補助款證明,應將該清冊留存各校 應將該清冊留存各校 應將該清冊留存各校,
由專人專卷妥善保管。
3. 相關文件請務必由家長(法定監護人)確認後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提供不實
資料及憑證,經查獲為不實或偽造資料,將移送司法機關並依該規定辦理,
將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八、本局收件方式:
(一)為縮短審查作業時間,本學期 2 項補助(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收件
仍採「現場櫃檯化分區分時段審查」方式辦理,為避免臨櫃辦理人數過多,
請各園所務必依下列第(七)項「分區分時段審查分配表 「分區分時段審查分配表 分區分時段審查分配表」所規定時間內親自
送件,未依時段到場辦理者不予受理。因受理場地未設置電話,且教育局將
全力調派人員至現場審核,請各園承辦人務必親自送件,有任何疑問可現場
釐清,請勿代理送件。
(二)為利免學費教育政策之推動,使家長實際感受免學費教育政策,凡可受領免
學費補助之 5 歲幼兒入學滿 1 個月者,採臨櫃收件時隨到隨辦方式審理,請
各園依免學費及弱勢加額等 2 項補助分別造冊及申領。
(三)審理期程:104 年 10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至 10 月 7 日(星期三)止,共計 2 日
半。
(四)審理地點:新北市政府 6 樓大禮堂。
(五)審理時間: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下午 4 時止(請勿提早扺達,以免等候)。
(六)請各校視路程遠近惠予專案承辦人送件當日公假(排代)半日或 1 日;若貴校
有增置 1 名教保員則者由教保員代課,不予排代。(因各園路程遠近難以做
一致性規定,請各園自行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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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分區分時段審查分配表 分區分時段審查分配表 分區分時段審查分配表」
地點:新北市政府 6 樓大禮堂
上午:8:30-11:30 11:30 11:30 下午:13:00-16:00
類別 日期 上午 下午
私立
9 月 26 日
(星期五)
土城區、金山區
三芝區、萬里區 中和區
9 月 29 日
(星期二) 永和區、淡水區 汐止區、林口區
9 月 30 日
(星期三) 新莊區 新店區、深坑區
10 月 1 日
(星期四) 板橋區(一) 板橋區(二) 、三峽區
10 月 2 日
(星期五)
八里區、瑞芳區
三重區
蘆洲區、泰山區
10 月 5 日
(星期一)
樹林區、鶯歌區
五股區
公立
10 月 5 日
(星期一)
樹林區、三峽區
鶯歌區、新店區
坪林區、平溪區
雙溪區、貢寮區
10 月 6 日
(星期二)
板橋區、泰山區
五股區
中和區、永和區
金山區、萬里區
石門區、林口區
10 月 7 日
(星期三)
新莊區、深坑區
石碇區、烏來區
淡水區、三芝區
汐止區
三重區、蘆洲區
土城區、八里區
瑞芳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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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補件或新生入園規定:104 學年度補件仍採郵寄為主,請各園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前將補件資料郵寄至教育局(盧鳳琪小姐收)。請幼
兒園於郵寄後 5 個工作日上系統查詢清冊審核狀態,倘為【通過】即表示
完成補件;倘系統仍未通過,且未接獲電話通知,請幼兒園主動聯繫教育
局查詢補件情形。
(九)倘無法依規定日期及時段親自送件者,請於 9 月 11 日(星期五)前正式發
文函知教育局無法如期送件原因及預訂送件日(可先來電詢問人次較少的
日期),本局將調整應送件幼兒園名單,當日不在收件名單內者,將不受理
收件,以維護每日受理人次數量,提供良好的審查品質。經本局同意更改
送件日期者,請務必依日期送件。
(十)資料排放順序:全園申請案由上而下順序為
一、免學費
繳交資料清單
收款收據第 1 聯
經費申請請領清冊 經費申請請領清冊正本
二、弱勢加額
繳交資料清單
收款收據第 1 聯
經費申請請領清冊 經費申請請領清冊正本(家長無需核章)
三、幼兒申請文件
各幼兒申請弱勢加額文件 1 冊(依弱勢加額清冊順序)
不申請及放棄弱勢加額文件 1 冊(依免學費清冊順序)
四、幼兒繳費收據
公立:全園繳費收據影本 1 份+全園繳費明細清冊 1 份
(以 A4 列印,請標示出 5 歲幼兒),或全園繳費
收據 1 冊(A4 影本,依免學費清冊順序排列)
每位幼兒申請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之文件由上而下順序為:
一、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申請單(填妥免學費及弱勢加額清冊順序編號)
二、經弱勢加額經所有申請確認單
緩讀證明(無緩讀生則免附)
低收入、中低收入證明 寄養家庭、機構等相關
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財稅證明文件
九、 家長繳費收據注意事項: 家長繳費收據注意事項:
繳費收據應依「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收費項目開立,項目為:
學費、雜費及代辦費,另代辦費分別為: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
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它費用(代購運動服(制服、圍
兜)、書包及餐具之費用,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
運輸工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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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幼兒倘有特殊飲食需求(如疾病因素、素食),學校確實無法專門為其配置膳食
而減繳餐費者,且幼兒符合申請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者,
仍請依補助額度退費予家長。
十一、 俟本局將補助款核撥各園所後,請於家長實際繳費額度內,確實轉撥補助款,
另補助之學費請公立幼兒園依規定繳回各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教學收
入─學雜費收入」項下。
十二、 倘因幼兒中途離園而造成溢領者,請來電告知本局,其「免學費補助」之幼
兒就學未滿 1 個月者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請依本局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應
行注意事項之退費規定辦理繳回。
十三、 依據教育部 102 年 4 月 18 日「102 學年度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作業
暨相關配套措施會議紀錄」略以,就讀公立幼兒園且就學費用為政府全額補助
者,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其停課期間所衍生之退
費留於各園該款項項下支用,無須辦理繳回 ,無須辦理繳回。
十四、 賸餘款繳回本局方式如下:
(一) 請至幼生管理系統/補助款繳回作業/新增繳回清冊/填妥應繳回之幼兒金
額後儲存/列印清冊並經核章後,併同賸餘款繳回公文函送本局。
(二) 於公文上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
餘款繳回金額、支票號碼及金額等,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公文影本(限
當年度繳回)、繳款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繳回。
十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幼兒為本案全額補助對象,以先行減免為原則
十六、本局將對補助轉撥情形及宣導成效,不定期到園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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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4 學年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各類身分別幼兒認定一覽表
身分別 104 學年度認定方式及證明文件 學年度認定方式及證明文件 學年度認定方式及證明文件
家庭狀況為單親之幼
兒
1.單親證明文件(含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需列印記事欄;或司法
單位判決書、死亡證明書等)。
2.具監護權者與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
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
致未有納稅資料者
1.提供服務機構出具之全年薪資證明;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
定。
2.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緩讀幼兒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的緩讀證明。
2.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
分證之外籍配偶
1.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
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
其
他
1.安置於寄養家
庭 、 療 育 機
構、私立育幼
機構之幼兒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
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2.療育機構、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寄養家庭免附)。
3.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
件。
2.父母以外(如
祖父、祖母、
姑姑、叔叔)
扶養人照顧者
1.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
扶養證明文件【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獄者之服刑
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2.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療
費用收據等)。
3.扶養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備註
上開表格所需提供佐證資料之採計年度,說明如下:
1.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係採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提供
之 102 年資料,第 2 學期則為 103 年資料。
2.全年薪資證明: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需提供 102 年資料、第 2 學期為 103 年資料。
3.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係採計補助當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提供之資料。
10
請依免學費清冊 請依免學費清冊順序編號
請依弱勢加額清冊 請依弱勢加額清冊順序編號(無弱勢加額補助者 無弱勢加額補助者,此欄免填)
104 學年第 1 學期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申請表
(本表應由家長 (本表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寫)
幼兒園名稱 班 級
幼兒姓名 幼兒身分證字號 幼兒身分證字號 幼兒身分證字號 電 話
補助標準說明: 補助標準說明:
一、補助對象:98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的小朋友,及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者。
二、免學費計畫包括「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二項,除免學費補助
一項免申請,由幼兒園主動協助辦理外 由幼兒園主動協助辦理外 由幼兒園主動協助辦理外;弱勢加額補助須由家長提出申請 弱勢加額補助須由家長提出申請,因此,請家長勾選
第七點申請欄之選項, 第七點申請欄之選項,並於幼兒園指定期限內繳回 並於幼兒園指定期限內繳回 並於幼兒園指定期限內繳回,以利園方協助後續申領事宜 以利園方協助後續申領事宜 以利園方協助後續申領事宜。
三、符合「弱勢加額補助」資格者,除家戶年所得不得逾 除家戶年所得不得逾 除家戶年所得不得逾 70 萬元外,還排除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
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四、本學期家戶年所得、家戶年利息所得係採計幼兒與其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 102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不動產則採計當年度財產歸屬清單資料。
五、不動產部分依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規定,所列之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必
須由家長檢附相關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審核後,得不列入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總
額計算。
六、免學費計畫補助額度:
補助項目及家戶所得級距
補助額度(一學期)
公立幼兒園 私立幼兒園
學費補助(全體 5 歲幼兒) 全額補助學費 最高 15,000 元
弱勢加額補助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30 萬元以下 約 10,000 元 最高 15,000 元
逾 30-50 萬元以下 最高 10,000 元
逾 50-70 萬元以下 最高 6,000 元 最高 5,000 元
註:弱勢加額補助包含雜費 弱勢加額補助包含雜費 弱勢加額補助包含雜費、活動費、材料費、點心費、午餐費等項目。
七、弱勢加額補
助申請欄
□不申請弱勢加額補助。(免填下列欄位 (免填下列欄位,並請於下方欄簽名 ,並請於下方欄簽名)
要申請弱勢加額補助(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 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並勾選符合資格 並勾選符合資格 並勾選符合資格):
一、申請本項補助者同意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協助查調個人資料 申請本項補助者同意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協助查調個人資料 申請本項補助者同意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協助查調個人資料。
二、申請單位將依您所填的家戶年所得資料 申請單位將依您所填的家戶年所得資料 申請單位將依您所填的家戶年所得資料,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 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 綜合所得稅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
三、對於系統比對結果有 對於系統比對結果有 對於系統比對結果有疑問或查無所得稅資料時 疑問或查無所得稅資料時 疑問或查無所得稅資料時,家長必須自行提供佐證資料 家長必須自行提供佐證資料 家長必須自行提供佐證資料,
以利地方主管機關採個案審核 以利地方主管機關採個案審核。
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請提供 104 年證明文件)
□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幼童。(請提供最近一次寄養證明文件)
□安置於療育機構或私立育幼院之幼童。
(請提供最近一次療育機構立案證明及幼兒安置證明文件)
□家戶年所得符合以下選項,要申請本項補助(請勾選下列選項):
○年所得逾 50 萬-70 萬(含)元 ○年所得逾 30 萬-50 萬(含)元
○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 ○不確定年所得,由系統協助比對
家長或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幼兒園收件
確認簽章
附註:
1、本表應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確認申請資格與意願, 確認申請資格與意願,親自勾選及簽名或蓋章 親自勾選及簽名或蓋章 親自勾選及簽名或蓋章,以保障權益。
2、本表所填各項資料及檢附相關證件,由幼兒就讀之幼兒園詳實核閱。
註:本申請表請家長 本申請表請家長 本申請表請家長自行填寫並完成簽名或蓋章後 填寫並完成簽名或蓋章後 填寫並完成簽名或蓋章後,於 年 月 日前交給幼兒就讀之幼兒園 前交給幼兒就讀之幼兒園 前交給幼兒就讀之幼兒園,
以便協助向直轄市、 以便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及轉發 政府申請補助及轉發 政府申請補助及轉發。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免學費補助】繳交資料清單
幼兒園名稱: 區別:__________
承辦人簽名: 聯絡電話:
送件日期: 104 年 10 月 日
檢核完畢請在□內打 v
(資料請按順序排放 (資料請按順序排放 資料請按順序排放,勿將整園資料裝訂 勿將整園資料裝訂 勿將整園資料裝訂)
□一、收款收據 1 份
1.收入科目及代號請填寫「應付代收款」。
2.繳款人或機關名稱欄位,請填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3.事由請填寫:請書寫「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免學費補助經費」。
□二、幼生請領清冊正本各 1 份(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加額採分別造冊)
(請逕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 (請逕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 請逕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為幼生造冊 系統為幼生造冊 系統為幼生造冊 https://ktc.ylc.edu.tw/ https://ktc.ylc.edu.tw/ https://ktc.ylc.edu.tw/)
1.請領清冊 1 份。
2.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及校長/園長務必核章。
3.任何修改、刪除等,務必加蓋園長(園主任)職名章。
□三、繳費收據影本 1 份+繳費明細清冊或全園 5 歲幼生繳費收據影本 1 幼生繳費收據影本 1 冊:
(僅收 A4 影本,請注意尺寸)
1.每名幼生本學期繳費收據以 A4 紙張影印(可數份收據影印成 1 頁),依免學費清冊序號排
放,學費免列數額,並加註「5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2.繳費收據各項收費項目,請依「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規定辦理。
□四、幼生緩讀證明(放於緩讀幼生申請表後)
1.幼生為緩讀生,請一併繳交緩讀證明。
2.緩讀幼生姓名:
免學費補助申請人數
項目 人數 說明
申請幼生數(A) 應與免學費清冊人數相同
尚未申請幼生數(B) 新生(未滿 1 個月)
不申請幼生數(C) 非本國籍幼兒(姓名 、 、 )
合計(D=A+B+C) 應與全園滿 5 歲幼生數相同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免學費補助」
自我檢核表(各園自行檢查用,不需繳回)
一、 收款收據部分:
□檢查大寫金額國字有無錯別字(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元整)。
□檢查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是否相同。
□檢查「收款收據」與「清冊」金額合計數是否相符。
□檢查是否已蓋學校/幼兒園印信(大印)。
□檢查核章欄位(共 4 個)是否已分別核章,會計與出納不得同為 1 人。
□檢查「繳款人或機關名稱」,應書寫「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檢查「收入科目及代號」,應書寫「應付代收款」。
□檢查「事由」,應書寫「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免學費補助經費」。
□檢查「備註」,應書寫「新北教幼字第 1041564691 號」(即本學期公文文號)。
□若有 2 份以上的請領清冊,應合併開立 1 份收款收據。
二、 請領清冊部分:
□ 檢查請領清冊與全國幼生管理系統是否一致,包括『清冊編號』、『監護人姓名』、
『幼兒姓名』等。
□ 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及校長/園長已分別核章。
三、 幼兒繳費收據影本: 幼兒繳費收據影本:(僅收 A4 影本,以下 2 擇 1)
(一)送繳費收據影本 1 份+全園繳費明細清冊:
□幼生本學期繳費收據影本 1 份(含學費、雜費及各項代辦費),以 A4 紙張影印
+全園幼生繳費明細清冊 1 份(以 A4 列印,請標示出 5 歲幼生)。
□學費免列數額,並加註「5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 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繳費收據各項收費項目,請依「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規定
辦理。
□繳費收據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
(二)送全園 5 歲幼生家長繳費收據影本:
□每名幼生本學期繳費收據以 A4 紙張影印(可數份收據影印成 1 頁,不可疊貼)。
□依免學費清冊序號排放(含學費、雜費及各項代辦費)。
□學費免列數額,並加註「5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 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繳費收據各項收費項目,應依「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規定
辦理。
□繳費收據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
四、 幼生緩讀證明
□幼兒為緩讀生,請一併繳交緩讀證明。
□已於資料清單填寫緩讀幼生姓名。
□緩讀證明放於該幼生申請資料內。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繳交資料清單
幼兒園名稱: 區別:__________
承辦人簽名: 聯絡電話:
送件日期: 104 年 10 月 日
檢核完畢請在□ 檢核完畢請在□內打 v(資料請按請領清冊順序排放 (資料請按請領清冊順序排放 資料請按請領清冊順序排放,個別幼兒資料釘成一份外 個別幼兒資料釘成一份外 個別幼兒資料釘成一份外,勿將整園資料裝訂 勿將整園資料裝訂 勿將整園資料裝訂)
□一、收款收據 1 份
1.收入科目及代號請填寫「應付代收款」。
2.繳款人或機關名稱欄位,請填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3.事由請填寫:請書寫「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經費」。
□二、經費申請請領清冊正本 1 份(請逕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為幼生造冊 (請逕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為幼生造冊 請逕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為幼生造冊)
本局臨櫃審查收件之請領清冊僅為經費申請,該請領清冊上無需由幼生監護人簽名或蓋章。
但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主計人員、校長/園長仍請務必核章 園長仍請務必核章。
1.「經濟弱勢加額補助」補助對象均列於同一份清冊內,不必依補助額度分別造冊。
2.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主計人員、校長/園長務必核章。
3.任何修改、刪除等,務必加蓋園長(主任)職名章。
□三、每位家長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每位家長申請表正本 1 份。(含就讀未滿一個月之幼生)
2.每位家長之所有確認單。(所有確認單均需繳交)
□四、各類補助對象應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家 1.低收入戶家、中低收入戶:區公所開立之 104 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影本 1 份。
2.欲證明家庭經濟屬性者 欲證明家庭經濟屬性者 欲證明家庭經濟屬性者:
(1)父母(或監護人)及幼兒 3 人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婚姻狀態無異動情形者免附)
3.欲證明幼兒監護人 欲證明幼兒監護人 欲證明幼兒監護人者:戶籍謄本正本。(需 104 年 6 月 1 日以後申請)
4.緩讀生:請提供緩讀證明文件。
5.寄養家庭幼兒:寄養合約書。
6.安置療養機構或育幼院:安置公文及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費用之切結書。
(以上請依幼兒清冊的順序排序,並將每位幼兒家長資料各釘成 1 份)
□五、不符合「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申請資格者:共 人(含非本國籍幼生)
不申請、不符合「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之每位家長申請表正本 1 份。(請依「免學費補助請
領清冊」編號順序排列夾成一冊,放於所有文件最下方)。
□六、其他注意事項
1.請將補助申請資料(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申請表及家長確認單)影印留園存查。
2.本局將補助款核撥至貴園後,請逕至幼生管理系統列印請領清冊,於轉撥補助款項時,請
幼生監護人於請領清冊簽名或蓋章,並立即轉撥完畢,另送交校內核章。本清冊視為各
園轉撥補助款證明, 園轉撥補助款證明,應將該清冊留存各校 應將該清冊留存各校 應將該清冊留存各校,由專人專卷妥善保管 由專人專卷妥善保管 由專人專卷妥善保管。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申請人數
項目 人數 說明
符合申請幼生數(E) 應與弱勢加額補助清冊人數相同
不符合申請幼生數(F) 含不符合與不申請
非本國籍幼生數(G)
合計(H=E+F+G) 應與全園滿 5 歲幼生數相同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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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立幼兒 新北市公立幼兒園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自我檢核表(各園所自行檢查用,不需繳回)
一、 收款收據:
□檢查大寫金額國字有無錯別字(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元整)。
□檢查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是否相同。
□檢查「收款收據」與「清冊」金額合計數是否相符。
□檢查是否已蓋學校/幼兒園印信(大印)。
□檢查核章欄位(共 4 個)是否已分別核章,會計與出納不得同為 1 人,且會計需
與請領清冊之會計人員相同。
□檢查「繳款人或機關名稱」,應書寫「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檢查「收入科目及代號」,應書寫「應付代收款」
□檢查「事由」,應書寫「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經費」
□檢查「備註」,應書寫「新北教幼字第 1041564691 號」(即本學期公文文號)。
□若有 2 份以上的請領清冊,應合併開立 1 份收款收據。
二、 經費申請請領清冊 經費申請請領清冊:
本局臨櫃審查收件之請領清冊僅為經費申請,該請領清冊上無需由幼生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但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主計人員、校長/園長仍請務必核章 園長仍請務必核章。
□ 檢查請領清冊與全國幼生管理系統是否一致,包括「清冊編號」、「監護人姓名」、
「幼兒姓名」等。
□ 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主計人員、校長/園長務必核章。
三、 幼兒申請文件:
(一)請檢查申請表、家長申請確認單。
□申請表是否已填寫「免學費與經濟弱勢加額清冊序號」,並依順序排列。
□申請表繳回數是否等於園內大班人數(含緩讀生),以免遺漏。
□是否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簽名及印章清晰能辨,沒
有使用鉛筆簽名或蓋卡通章、連續章、英文名字…。
□每位幼兒每次列印之家長申請確認單,應全數繳回,並依順序排放。
(二)檢查家長繳交文件之有效性。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是否為 104 年度,若為影本應由園所看過
正本後,於影本核蓋「與正本相符」。
□凡對系統帶出之經濟屬性有疑義而自行檢附財稅資料者,務必檢具幼兒、父、
母共 3 人(單親監護權已登記由一方者,可僅附幼兒及單方監護人即可)之
正本財稅資料,其中包含之所得清單應為 102 年度(不可用完稅證明或納稅
證明書),財產歸屬清單,故正常情況應為 6 張(份),單親單方監護為 4 張
(份),並另檢附幼兒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需加註記事欄且為
104 年 6 月 1 日以後申請之正本)。
(三)檢查家長繳交之文件有無遺漏,並依下列順序由上而下依序裝訂,一位幼兒
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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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者:申請表、家長確認單、低收入戶證明。
□以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者:申請表、家長確認單、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同意系統查核家庭經濟屬性者:申請表、家長確認單。
□自行檢附資料證明家庭經濟屬性者:申請表、家長確認單、幼兒 3 個月內戶口
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幼兒及父母(或具監護權)3 人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檢查請領清冊上的監護人是否為合法監護人:
特殊家庭狀況 監護人
經生父認領、離婚 1.戶籍謄本未載明由何人監護,父母親雙方皆是。
2.戶籍謄本載明共同監護者,父母親雙方皆是。
戶籍謄本有養父母者 應由養父母為監護人
父母親雙亡 同住之直系血親為法定監護人
法院指定監護人 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請附法院判決書)
寄養家庭 寄養父母(請附寄養合約書)
安置於療育機構、育幼院 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或機構院所之首長
□檢查『請領清冊』是否與家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載的姓名相同,
若有不同或錯別字,請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為主,修改請領清冊及全
國幼生管理系統。若家長表示自己的簽名才是正確名字,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為錯字者,請家長向戶政單位申請修改,戶口名簿無須送審。
□若遇 3 個月內曾經修改名字者,請依家長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為主即可。
□檢查修正處是否有核園長(園主任)職名章。
□檢查請領清冊為「正本」。
四、 其他應完成手續
□全園學齡滿 5 足歲幼兒均應繳交「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申請表」(請將全園不申
請及放棄申請者依免學費清冊順序排列,另夾一疊放於申請文件之下方)。
□放棄申請幼生及非本國籍幼生者亦應繳交「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申請表」。
五、本局將補助款核撥至貴園後,請逕至幼生管理系統列印請領清冊,於轉撥補助
款項時,請幼生監護人於請領清冊簽名或蓋章,並立即轉撥完畢,另送交校內
核章。本清冊視為各園轉撥補助款證明, 本清冊視為各園轉撥補助款證明,應將該清冊留存各校 將該清冊留存各校 將該清冊留存各校,由專人專卷妥
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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