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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臺南市新營國小附設幼稚園100學年度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發表日期:04-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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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新營國小附設幼稚園100學年度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

[ 壹 . 依據 ]

臺南市100學年度公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 貳 . 報名資格 ]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園申請登記入學。

(一)設籍臺南市,且有居住事實者(除以第一優先身分入園者除外),年滿4足歲以上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3足歲以上幼兒(5足歲幼兒出生別為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4足歲幼兒出生別為95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3足歲幼兒出生別為96年9月2日至97年9月1日)。

(二] 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 參 . 招生時間表 ]

(一)第一次招生
1、登記日期 : 100年5月4日(三)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
2、招生名額 : 中班二班,大班二班;每班名額最多以30人為上限。
3、抽籤日期 : 中班超過60名時,於100年5月5日上午9時抽籤。
4、榜單公布日期:抽籤完畢後公布,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二)第二次招生〈第一次招生不足時,辦理第二次招生〉

1、登記日期: 100年5月11日(三)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止。
2、榜單公布日期: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三)報到及註冊日期:另行通知。


[ 肆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抽籤優先入學各公立幼稚園就讀 ]

(一)第一優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優先資格應列入各校招生須知中)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未免4足歲已滿3足歲之幼兒)。

2、原住民族幼童。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所稱特殊境遇家庭係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低收入戶幼兒(須經區公所核定者有案者,並出具低收入戶證明者)。

5、中低收入家庭幼兒(須經區公所核定有案者)。

6、公立幼稚園(含國小)本校(園)現職校(園)長、教職員工之子女。


(二)第二優先: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家長之子女,應列入核定招收名額內每班3名優先入園,超出優先名額者,得參加入園公開抽籤。

2、父或母一方大陸及外國籍者之幼兒,每班3名優先入園,超出優先名額者,得參加入園公開抽籤。


[ 伍 . 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一律採自由申請方式入園。

(二)登記人數不超過核定班級數應收名額時,全數入園;如登記人數超過招收名額時,將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並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

(三)第二次招生後,仍有缺額時,得於開學後受理登記補足之。但以社會經濟弱勢家庭幼兒或其他確有必要就讀之幼兒優先招收(需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四)每班招收新生之名額,依幼稚教育法之規定辦理招收(每班30名)。另每班招收一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得減收1至3名幼兒。

(五)新生申請登記入園,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依幼稚教育法之規定不受理未足齡幼童。

(六)新生申請登記時,該生戶口名簿姓名欄空白處內,將加蓋登記戳記,以為識別,避免重複登記入學。

(七)中班幼兒可直升大班,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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