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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部英文說帖
發表日期:2009-03-0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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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說 帖
93.10.18 台國字第 0930122656 號函
93.11.05 台國字第 0930147544 號函
緣起
  近來社會大眾對於幼兒是否該學英語?學甚麼?怎麼學?學到甚麼程度等議題討論十分熱切 ,為了澄清社會大眾的疑慮,本部在蒐集相關研究文獻,並多方諮詢家長、幼教工作者及語言學、幼兒教育、英語教育等方面的學者專家意見後,配合目前國內法令 、師資、課程的配套條件,審慎研擬出以下「幼兒英語 教育政策」的立場和主張,希望能有助於大家的 了 解與支持。
我們強調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 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 「一個前提、 兩個堅持、三種主張、四項作法」
一個前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 條:「政府及公私 立 機構、團體處理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兒童及少年之權 益 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及幼稚教育法第 1 條:「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本部即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 利益 」為前提,基於依法行政、尊重專業及衡量與本政策攸關的重要關係人之利益下,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兩個堅持
  除了以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大利益考 量 為前提外,我們堅持必須 遵照法令規章之合法性與尊重學理研究之專業性,研擬出適切可行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
一、堅持依法 行 政 — 推動幼稚園正常化教學
  就法令規章而言,依據幼稚教育法第 3 條規定,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養成兒童良好習慣、充實兒童生活經驗、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培養兒童合 群習性等目標。課程安排則依照「幼稚園課程標準」分為 6 大 領 域(健康、語文、 常 識 、遊戲、工作、音 樂 6 類 ),採統整式教學,以生活化、遊戲化之方式實施教學活動。
二、堅持尊重專業 — 以學術研究為後盾
  就學理研究而 論 ,依據大腦神經科學、語言學、英語教育的相關研究發現, 第二語言或外語學習的關鍵期假說並不成立 ,而在英語是外語的環境下,幼兒學得快、忘得也快,愈早學習並 不 保證英語能力就一定好,反而是認知發展較成熟的青少年學習外語會比幼兒有效率得多,先掌握本國語文的讀寫能力和語言規則對於學習外語會有所幫助;另依據幼兒教育的相關研究發現,在「全英語」、「 No Chinese」的環境下,由於語言的隔閡,幼兒不僅易產生偏食學習、學習內容的深度與廣度會受限,還可能出現一些溝通障礙、情緒困擾、價值觀扭曲、與文化認同的問題,甚至影響中文能力的發展。
三種主張
在一個前提兩個堅持之下,我們的幼兒英語教育政策有以下 3 項主張:
一、語言學習順序應為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
  既然研究發現本國語言是學習外語的基礎,經考慮幼兒身心發展之特性與目 前本國環境之配套條件,語言學習順序應為先母語、再國語、後英語。所以目前 教育部的規劃是學齡前幼兒及國小一、二 年 級兒童的語言學習重點在於母語及國語能力的培養,當本國語文的基礎穩固後,再開始正式學習外語,而從94學年度起,英語課程從國小三年級開始正式實施。
二、幼兒接觸英語應以「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而非「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 」為目標:
  既然依據現 行 幼稚園課程標準,「培養 流利 的外語能 力 」並非課程目標之一, 專業的研究證據也 不 支持「英文愈早學才能學好」,而幼兒學習英語又並非優質、 正常化幼兒教育的絕對必要條件,亦 不 符合教育部從國小三 年 級正式開始實施英 語教學的政策;所以,我們反對幼稚園實施「全英語」、「 No Chinese」的教學, 或安排幼兒整個早上或從早到晚學英語;但在 不 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下,以「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為目標者,或在課後安排英語才藝課程,以聆聽歌謠、 說故事、玩遊戲等適合幼兒學習的方式,讓幼兒有機會接觸英語者,則 不在禁止之列 。
三、幼稚園不可聘任外籍老師教授英語教學活動:
  學齡前幼兒需要在與他關係親密、讓他有安全感的大人照顧下學習與發展, 而這絕非大多數未受幼教專業訓 練 、無合格幼教師證照、 流 動率高、將自己定位 為「教英語」的外籍老師所能適任的;何況外籍老師在幼稚園任教,完全不符合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之相關規定。如果幼稚園要提供幼兒接觸或學習英語的機會,應由持有合格幼稚園教師證照的本國籍老師擔任較為適切 。
四項作法
一、加強宣導: 以文宣刊物、電視廣告、平面媒體、電子媒體等方式,提供家長及社會大眾 有關幼兒期所需注意的身心發展 狀 況、學習任務及本部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正確資訊,大力宣導所謂優質、正常化幼兒教育的內涵及哪些教學活動方式不宜。
二、依法取締: 依據「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施 行 細則」及「幼稚園課程標準」等相關 法 令 ,對於幼稚園之名稱、師資與課程安排均有明文規定。幼稚園或補習班 若 違 反相關法 令 ,採「全英語」、「 No Chinese」教學,在招牌、網站、宣傳單上以「雙 語」幼稚園、「幼兒美語學校」、「國際美語幼兒學校」等違法 立 案名稱為號召, 或聘任外籍老師任教,則依照其違法事實,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或幼 稚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予以處分。
三、修訂幼稚園課程標準:目前的幼稚園課程標準,完全未針對外語在幼兒教育中的定位、如何適切地提供幼兒接觸外語的活動及方式作 說 明。將來修定時,我們會在「社會」 領 域的 「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目標中,強調幼稚園可藉由提供幼兒接觸外語的機 會,達成「 了 解多元文化」的目標,並提供讓幼兒接觸英語之合宜、 不 合宜的教 學活動方式與實 例 ;也會在「語文」 領域的目標中,加強陳述幼兒的語文學習是 以「培養母語及國語能 力 而非流利的外語能力 」為目標,當幼兒本國語文的基礎穩固後,進入小學三年級再開始正式教授外語。
四、進行長期相關研究,作為調整我國(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方針:政策研擬需以專業的學理研究為後盾,由於目前有關在英語是外語的情況下,我國兒童如何學習外語的國內外研究非常稀少,所以需進行長期相關研究, 以作為未來調整我國(幼兒)英語教育政策的方針。本部已委託專業學術機構, 針對「提早於幼兒階段學習英語與後續英語、國語能 力 之相關研究」進行專案研究,並於 94 年 3 月發表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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