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99學年度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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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館國小附設幼稚園99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招收班數:中大班混齡2班,共60名【含直升入園及優先入園名額,凡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每班以招收1名為原則,每招收1名,該班招收人數至多減少3人為原則】
二、招生對象:
(一) 大班:年滿5足歲
民國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
中班:年滿4足歲
民國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
(二) 直升入園:98學年度原就讀本校附幼之4足
歲幼兒。
(三) 優先入園:除直升資格外,凡設籍本市所
屬本校學區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得於招
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1.本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
(4、5足歲)子女。
2.低收入戶之直系血親適齡(4、5足歲)子
女。
3.「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危機家庭」之適齡
(4、5足歲)幼兒。
4.父母之一方為中、重度身心障礙之直系血親
適齡(4、5足歲)子女。
5.具原住民身分之適齡(4、5足歲)幼兒(從具
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
者)。
6.身心障礙之適齡(3、4、5足歲)兒童,經臺
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
通過並安置就讀適合之公立幼稚園者。
7.凡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本市國民小學
學童,或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鑑定通過,安置入園之身心障礙適齡
幼兒,其適齡(4、5足歲)之兄弟姊妹得與其
同時就讀同一幼稚園,但額滿幼稚園以專案申
請方式辦理。
8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
家庭,經社政單位當年度認定核可且設籍臺北
市適齡(4、5足歲)幼兒。
9.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
條暨「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及優先扶助辦
法」第九條規定者之直系血親適齡(4、5足
歲)子女。亦即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年滿16
歲之原住民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
困難者,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經查證
屬實者,予以保護或扶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
定保護或扶助者不予辦理。
(1)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
(2)遭受家庭暴力者。
(3)遭受性侵害者。
(4)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5)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6)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況特殊確有保護扶助之
必要者,經原民會核准,得不受設籍及年齡之限
制。
10.育有多胞胎(三胞胎以上)家庭之年滿5足歲幼
兒。
11.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5足歲幼
兒。
12.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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