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幼稚園

112學年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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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2 學年度招生簡章經 112.03.16 幼兒 園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 壹、 新生名額 一 、 招收二班共 56 位幼兒 扣除 111 學年度中班生直升幼兒12位後,本學年可招收44位幼兒。依照 112.02.23 國教署召開幼兒園調降師生比會議決議,112學年本園師生比為1:14) 二 、 正取生未錄取者依設籍先後排序全數列入備取名單,正取生報到未滿額時,依公告名單之先後順序補足名額,備取名單有效日期至112年5月31日止。 貳、辦理招生日程表 一、 第一階段登記日期:112 年 4 月 24 日 、 25 日、 26 日 (星期一至星期三上午8:30至12:00於幼兒園辦公室受理登記 。 二 、 完成登記之非本校學區幼兒於 112 年 4 月 27 日 星期四上午10:00在幼兒園川堂公開抽籤決定錄取序號。 三、 公告錄取日期 112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在國小部及幼兒園網站、警衛室公佈欄公告。 四、 報到 日期 112 年 5 月 1 日 、 2 日(星期 一、二 )上午9:00至12:00,在幼兒園辦公室辦理,若未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五、註冊日期 112 學年度開學後通知家長辦理。 六、第一階段招生未額滿,將進行第二階段招生,並開放受理非設籍本縣幼兒登記,登記期程另行公告。 參、招生對象 一、 設籍本縣年滿三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一) 五足歲: 106 年 9 月 2 日至 107 年 9 月 1 日 出生者 (二) 四足歲: 107 年 9 月 2 日至 10 8 年 9 月 1 日 出生者 (三) 三足歲: 108 年 9 月 2 日至 109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惟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之需要協助幼兒(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不受設籍本縣之限制。 二、本園適齡國小兒童經縣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肆、 招生方式及優先入園 一、 招生方式: (一) 填寫入園申請登記表。 (二) 繳驗與繳交相關資料:請繳交 112 年 3 月或 4 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一份附個人詳細記事 。 (三) 符合錄取辦法優先入園身分之幼兒 (如備註一所列),請檢附證明文件。 (四) 若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登記者,視同放棄。 (五) 學區內幼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採幼兒設籍時間先後排序 二 、 優先入園 (一)第一順位: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族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身心障礙幼兒應優先入園、 其餘5類併同優先,不得另訂排序順位) (二)第二順位:因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致隔代教養之幼兒或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之幼兒。 (三)第三順位:屏東大學及本校教職員工子女。 (四)第四順位:兄弟姊妹已就讀本校(園)之幼兒、雙(多)胞胎幼兒及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兄弟姊妹就讀本校(園)之幼兒,係採112學年度兄弟姐妹在本校國小部或幼兒園就讀之幼兒,不含111學年畢業生 。 三 、 新生入園招收次序先後為: 次序 資格 1 三歲至五足歲優先入園第一順位幼兒 2 五足歲優先入園第二至四順位幼兒 3 五足歲學區內一般幼兒 4 四足歲優先入園二至四順位幼兒 9 屏東縣非本校學區四足歲一般幼兒 5 四足歲學區內一般幼兒 10 屏東縣非本校學區三足歲一般幼兒 6 三足歲優先入園第二至四順位幼兒 7 三足歲學區內一般幼兒 8 屏東縣非本校學區五足歲一般幼兒 備註1:本校學區為長春里、豐田里、豐源里、豐年里(1-20 鄰)、 瑞光里(1、14、15 鄰)。依屏東市公所110年9月6日公告實施之「行政區域調整對照表」調整。 備註2:如遇符合同一順位超過名額,致無法判定入園順序時,採公開抽籤決定之。 四、依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或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第四點,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一人,減少該班班級人數一至三人,學校應附上本府同意酌減核准函。 伍、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備註: 一、符合優先入園幼兒須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優先入園身分(需查驗證件) 1.低收入戶子女: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112年度社政單位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2.中低收入戶子女: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112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兒身分認定證明 3.身心障礙幼兒: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結果通知單】或暫緩入學證明者,未領有者,而逕以身心障礙手冊入園者,視同一般幼兒。 4.原住民族幼兒:戶籍謄本正本(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父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7.因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致隔代教養之幼兒: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明文件【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8.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之幼兒: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9.幼兒園暨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教職員工在職證明 10.兄弟姊妹就讀本校(園)之幼兒:請於「入園申請登記表」內填寫就讀本校兄弟姊妹之班級及姓名。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檢附戶籍謄本(需個人詳細記事) 二、收退費規定:依據「屏東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三、本校附設幼兒園為全日制;延長照顧服務依屏東縣延長照顧辦法辦理。 四、依屏東縣招生注意事項規定,每一幼兒申請公幼登記以一園為限,本學年度同時登記兩園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予取消其抽籤及入園資格(含正取及備取資格)。 五、雙(多)胞胎登記入園時,以同一序號計算之;如逾可招收名額,則依序備取,並由家長(監護人)決定多胞胎幼兒入園順位。 六、「入園申請登記表」家長可在國小部及幼兒園網站下載填寫(請用A4 紙列印),或至本校(屏東市廣東路20 號)及幼兒園(屏東市師校巷3 號)警衛室索取。 七、家長填寫入園登記表及繳交各項基本資料,視為同意本園做為學籍登錄使用。
 
     
     
 
 
     
屏東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屏東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101年6月22日屏府行法字第1010170017號令發布。

102年6月19日屏府行法字第102183820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 於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 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 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 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供幼兒學習所需之材料、課程教材、輔助教材及文具 用品等費用。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但不 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 ,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 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於國小寒暑假期間辦理收托服務;其收費項目及額 度,由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 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依基準表按月收費之 項目,得整學期收取。 前項各收費項目費用,家長如有經濟困難時,應准予分期或按月繳納, 不得強制一次繳清整學期費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 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 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告,並登載於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 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 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 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者,按就 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 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 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 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 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 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 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例 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 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 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辦理,如 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 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占幼兒園當月教保 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占幼兒園全 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十條

公立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相關 規定辦理。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及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所收學費收入應依規定繳入本縣公庫,代辦費項目 倘有結餘,得滾存並依其項目用途使用;如單項結餘每生超過十元以上 者,應於學年度結束時退還學生。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立即退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 所、幼稚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屏東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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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大學附小幼兒園 地址: 屏東市師校巷3號 電話:08-722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