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98年5月8日基府教學參字第0980142535號核准函公佈
壹、登記入園之基本資格
一、年齡:由年滿4足歲至國民小學學齡之兒童自由登記(即92年9月2日起至94年9月1日出生者),並以具有優先入園資格及滿5足歲者(即92年9月2日起至93年9月01日止出生者)優先錄取。
二、戶籍:設籍本市內。
貳、招生登記
一、登記及抽籤日期:
各園公告日期 |
登記日期 |
抽籤日期 |
錄取日期 |
98年5月15日(五)至
98年6月12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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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次登記 |
97年6月14日(日)
下午1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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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6月14日(日)
下午1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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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6月13日(六)
上午8時至下午16時 |
第二梯次登記 |
97年6月14日(日)
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
二、登記及抽籤地點:
幼稚園圖書室,電話:24291585
三、招生班數人數:
(一)招生班數:4 班
(二)招生人數總計:120 名。
(三)原直升幼生人數:54名,預定錄取新生名額:66名。
四、登記時應攜證件:
(一)共同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 |
(3)登記費每名幼生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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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長或監護人印章 |
(4)預防注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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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優先入園身分幼兒證明文件:
優先入園身分之幼兒 |
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家庭之適齡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區公所證明函 |
中低收入戶家庭之適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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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
定證明-各區公所證明 |
身心障礙之適齡幼兒 |
身心障礙卡或身心障礙幼兒安置通知書 |
特殊境遇婦女之直系適齡子女 |
社政單位當年認定持有證明文件 |
原住民子女 |
戶口名簿正本 |
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者之幼兒 |
戶籍謄本或護照、居留證 |
本市之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
身心障礙卡 |
參、優先入園之登記對象
*具上列登記入園之基本資格,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入園,另具有(一)~(五)身份別之幼兒無戶籍地之限制。
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併列優先入園之第1順位就讀。
(一)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之適齡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須為滿5足歲並領有各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 助身份認定證明(依據教育部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
(三)身心障礙幼兒: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四)特殊境遇婦女之直系適齡子女。(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10條之規定辦理)
(五)原住民之適齡子女。(依據原住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
(六)於97學年度滿4足歲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含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之幼兒可依其意願於98學年度留園就讀。不留園之幼兒,若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含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就讀,需重新登記,並參加抽籤。
(七)各園及其所屬學校編製內教職員工之直系適齡子女。
(八)倘登記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應同意其入園,登記人數超過本園可招生名額時,再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併列優先入園之第2順位。
(一)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者之幼兒,每班最多3名。
(二)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每班最多2名。
(三)為提供適性教育,上開第(一)、(二)項新生優先入園名 額,如當日登記未額滿,則不在此限,倘登記人數超過提供名額時,再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新生入園錄取順位為(1)具優先入園資格者,(2)5足歲幼生,(3)4足歲幼生。
代理校長 楊盛錩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五 月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