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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大班-扶幼計劃補助開始申辦
發表日期: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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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期各項補助申請表已發放給各家長,請家長可以詳閱,大班-扶幼計劃開始申辦,為達申請期限內辦理順暢,懇請各位家長詳閱資料內容,並確實填寫園方發放的各項資料,我們將依家長填寫條件為優先,再進行幼生管理系統線上比對資格。
如有任何問題請直撥園內電話03-4696496,謝謝爸爸媽媽的配合!!一、98學年度扶幼計畫之補助對象為:
(一)92年9月2日至93年9月1日間出生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幼兒。
(二)依法核定緩讀,並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學齡兒童。

二、補助額度:
補助額度(一學期) 家戶所得級距
公立 私立 1位子女 2位子女 3位子女(含以上)
免費 最高3萬元 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免費 最高2.5萬元 中低或30萬元(含)以下 中低或40萬元(含)以下 中低或50萬(含)元以下
最高1.3萬元 最高2萬元 逾30-40萬(含)元 逾40-50萬(含)元 逾50-60萬(含)元
最高1萬元 最高1.5萬元 逾40-50萬(含)元 逾50-60萬(含)元 逾60-70萬(含)元
最高7,000元 最高1萬元 逾50-60萬(含)元 逾60-70萬(含)元 逾70-80萬(含)元
最高2,500元 最高1萬元 逾60萬元(限國幼班) 逾70萬元(限國幼班) 逾80萬元(限國幼班)

(一)本計畫之補助費用係指學雜費及部分代辦費,但保險費、家長會費、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不在補助範圍。
(二)一般地區(非復興鄉國幼班)補助對象,除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家庭外,排除「家戶擁有三筆以上不動產且經濟價值合計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下列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
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三) 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除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家庭外,家戶擁有「三筆以上不動產且經濟價值合計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就讀公立國幼班者,每學期最高補助2,500元;就讀私立國幼班,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元。但不動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如上列四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三、補助資格身分及所得認定方式:
(一)家戶所得:98學年度第1學期之家戶年所得、利息所得、薪資所得依96年度計算,計算對象包括家長(或監護人)及受補助幼童。
(二)家有子女數:家庭子女數之計算係以98年6月30日前完成出生登記之子女為原則。
(三)低收入戶幼兒: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應請提供98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四)中低收入家庭幼兒:係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應請提供98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文件。
(五)本補助將依家長於申請表所填之資料與財政部財稅中心之資料及內政部戶政資料協助比對是否符合補助款請領標準,因此家長初步無需提供證明文件;但比對結果有疑問或對於查無資料者,再由家長自行提供佐證資料。
(六)免繳所得稅者如軍人、國中小教職員及幼托園所教職人員:將由勞保局、台灣銀行公保部及國防部,提供全國私立幼托園所教職人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軍人資料比對註記,初步先行註記排除於補助對象外,惟不同意比對結果者,得檢附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七)單親:認定時間點,一般離婚案件採第1學期以8月1日前、第2學期以2月1日前完成離婚登記者為原則。因法院判決離婚、死亡等特殊原因以就讀時之事實加以認定,並以戶籍謄本為單親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本計畫補助款者,不得再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學雜費補助」。

五、其他:
(一)「不動產」包含房屋、土地、田賦等,「汽車」並不計算在內。
(二)幼兒於學期中就讀或轉學等事宜之經費處理方式?
(1)學期中就讀之幼兒,應依收費標準按比例補助經費。
(2)對於已獲補助之幼兒,於學期中離園(所)未續讀者,應依據退費原則將補助款歸回補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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