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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福樂國小附設幼兒園101學年度收退費辦法
發表日期:09-28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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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101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依據本府101年7月19日府教特字第1010270382號函,因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標準草案尚於法制程序中,為使本縣幼稚園(幼兒園)所辦理收退費事宜有其依據,爰依本縣公私立幼稚園100學年度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暫行辦理相關事宜




嘉義縣福樂國小附設幼兒園 101 學年度收費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5 日府教特字第 1000131052 號函頒發
一、公私立幼兒園收取各項費用,由本府根據本縣社區背景及幼兒園辦學成本,訂定收費標準,並通知本縣各幼兒園辦理。
二、 公私立幼兒園收取代辦費用如下:
(一)學生活動費:按月收費,亦得全學期一次收費。
(二)學生材料費:按月收費,亦得全學期一次收費。
(三)點心代辦費:按月收費,亦得全學期一次收費。
(四)午餐代辦費:按月收費,亦得全學期一次收費。
(五)設 備 費:按月收費,亦得全學期一次收費。
(六)雜 費:按月收費,亦得全學期一次收費。
(七)交通代辦費:按月收費(限私立)。
(八)保 險 費: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規定之標準,全學期一次收費。
三、 私立幼稚園如因特殊需要,在本府規定之項目外須收取費用時,可列舉項目及詳細成本分析預算表,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後收費。但各項收費均需發給收據,專款專用,納入園(校)方收支項目備查。
四、 公立幼兒園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歲入預算,並依規定繳庫,其餘所收各項費用由各園(校)代辦。
五、 幼兒因故離時,自實際入園日起計至離園當日,依下列規定項目及計算方式退費:
(一) 學費:自入園就讀日起或約定上課日起算二十八日以內 ( 含二十八日 ) 者,退還二分之一;二十八日以上者,不予退費。
(二)活動費、設備費、雜費、點心代辦費及午餐代辦費等按月收費費用,退費按其未上課之日數比例退費,若以全學期一次收費者,退費按其未上課之日數、月數比例退費。但公立幼稚園提供幼童午餐者,退費依學校規定辦理。
(三)材料費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發還材料。
(四)退收費時每月依三十日計算。
六、 公私立幼稚園對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未切實依照本府訂頒之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表規定辦理,經勸誡一次仍不修正者,將依幼稚教育法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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