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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索取「招生簡章」請至本校警衛室,簡章內容如下:
發表日期:05-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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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99學年度招生簡章 99.5.6
一、招收班數:中大班混齡2班,共60名【含直升入園及優先入園名額,凡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每班以招收1名為原則,每招收1名,該班招收人數至多減少3人為原則】
二、招生對象:
(一) 大班:年滿5足歲,民國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者。
中班:年滿4足歲,民國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者。
(二) 直升入園:98學年度原就讀本校附幼之4足歲幼兒。
(三) 優先入園:除直升資格與下列第1項外,凡設籍或居留本市所屬本校學區
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1.本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4、5足歲)子女。
2.低收入戶之直系血親適齡(4、5足歲)子女。
3.「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危機家庭」之適齡(4、5足歲)幼兒。
4.父母之一方為中、重度身心障礙之直系血親適齡(4、5足歲)子女。
5.具原住民身分之適齡(4、5足歲)幼兒(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
統名字者)。
6.身心障礙之適齡(3、4、5足歲)兒童,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鑑定通過並安置就讀適合之公立幼稚園者。
7.凡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本市國民小學學童,或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安置入園之身心障礙適齡幼兒,其適齡(4、5足歲)之
兄弟姊妹得與其同時就讀同一幼稚園,但額滿幼稚園以專案申請方式辦理。
8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經社政單位當年度認定核可且設
籍臺北市適齡(4、5足歲)幼兒。
9.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暨「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及優先
扶助辦法」第九條規定者之直系血親適齡(4、5足歲)子女。亦即設籍臺北市4個月
以上,年滿16歲之原住民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困難者,得由本人或法定代
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經查證屬實者,予以保護或
扶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保護或扶助者不予辦理。
(1)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 (2)遭受家庭暴力者。 (3)遭受性侵害者。
(4)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5)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6)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況特殊確有保護扶助之必要者,經原民會核准,得不受設籍
及年齡之限制。
10.育有多胞胎(三胞胎以上)家庭之年滿5足歲幼兒。
11.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5足歲幼兒。
12.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之幼兒。
三、招生方式:採申請登記方式,免試入學。
四、登記、抽籤日期:
優先入園:99年5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辦理登記,逾期即喪失優先
入園資格。
第一階段:98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辦理登記。如超額於下午4
時30分,公開抽籤。【需設籍或居留本市所屬本校學區年滿5足歲幼兒】
第二階段:98年5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辦理登記。如超額於下午4
時30分,公開抽籤。【需設籍或居留本市年滿4、5足歲幼兒,5足歲幼兒依
登記順序優先錄取,再有缺額才錄取4足歲之幼兒。若登記超額需抽籤】
五、登記手續: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影本不受理)、家長印章及一百元報名費(優先、直升入園免收)至本校附幼辦理。設籍或居留本市之外藉、華裔須出示護照、居留證正本。
六、收 費: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七、報到日期:經錄取幼兒請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辦理報到,逾期(時)以棄權論。

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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