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蘆洲區鷺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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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辦理99年度(下半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
發表日期:09-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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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對象:
本(99)學年度學齡滿4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95年9月1日前出生)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滿3足歲幼童(95年9月2日至96年9月1日出生)且實際就讀於立案公私立幼稚園者。


已取得「99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者,不需重複申請本案,家長可逕持公所(或社會局)核發之同意補助文件,向幼童就讀園所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及額度詳如柒、身分認定證明文件用途,或向就讀園所洽詢)。
貳、身份認定證明受理申請時間:
  自本(9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參、受理單位:
請於申請期限內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肆、應檢附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臺北縣99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表(表件1)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由各鄉鎮市公所提供)
三、全戶戶籍謄本(近3個月內)
四、全戶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稅籍資料清單(97年度)
伍、中低收入家庭審查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99年度為新臺幣14,686元)。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陸、中低收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申請人即申請幼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幼童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即幼童之曾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即幼童之叔伯姑舅姨……)。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即申報扶養幼童者)。
◎上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需檢附相關證明)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柒、身分認定證明文件用途:
  家長可持當年度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證明文件,於99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向幼童就讀之幼稚園申請99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款項,補助條件、項目及額度說明如下:
一、學齡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即94年9月1日前出生者):
  可申請「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就讀於公立幼稚園者,可免費就讀(不含家長會費及保險費),就讀於私立合作園者,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5,000元整。
二、學齡4足歲(即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止出生者,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學之學齡3足歲幼童):
  實際就讀於立案公私立幼稚園者,可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整,但不得與教育部核發之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或其他同性質補助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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