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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學前特教-公立-補助款】有關104學年度第2學期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經費案
發表日期:02-1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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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特教-公立-補助款】有關104學年度第2學期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經費案,請依限為符合資格幼兒提出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03517號函暨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旨揭補助公立幼兒園符合補助者,請先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特教通報網)(http://www.set.edu.tw/)確認個案身份(通報及鑑定文號),再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https://ktc.ylc.edu.tw/)申請經費。

三、旨揭補助公立機構若有符合申請資格尚未提報鑑定安置者,請於105年3月1日起至3月16日止至通報網提報個案身分,並傳真幼兒證明文件至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傳真號碼:8941-0004),俟本局105年3月21日核發議決公文為確認個案接收後,再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申請經費。

上述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教育補助」經費:招收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學齡滿2足歲以上至國民小學前之特殊教育之幼兒(102年9月1日(含)前出生),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每人就讀1學期,每人1學期,補助3,000元。

(二) 本案不得與教育部核發「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或其他中央補助款重複請領,合計請領總額不得高於實繳費用為限,相關資料請先行比對排除無誤後再通報申請。

四、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案所稱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限105年3月1日(含)仍在有效期間)、或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診斷證明」(限104年3月1日後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證明),並經本市鑑輔會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

五、凡貴園(機構)有符合申請者應於105年3月29日下午至3月31日檢送下列表件親送至新北市政府6樓大禮堂(併同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一同收件。檢送資料如下:

(一) 「104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幼兒經費申請自我檢核表」請貴園繕寫併送件時提供。

(二) 「家長請領清冊」:

1、請逕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特教學前補助專區/請領清冊維護/列印)。

2、本局臨櫃審查收件之請領清冊為經費申請之用途,該請領清冊上公立幼兒園無需由幼生家長簽名或蓋章,公立機構仍需由幼生家長簽名或蓋章。另清冊下方之承辦人員、主計人員、單位主管請務必核章。

(四) 幼兒證明文件(公立幼兒園免附):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診斷證明」請擇一檢附影本,張貼於彙整表內並請「加蓋校印(關防)」。

2、證明文件經查驗無誤後退回,請貴園(機構)留存,並由專人專卷妥善保管,以備抽查,已屆保管年限(12年)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影本:每名幼生提供一份,須檢附會議記錄且與會人員務必簽名或核章,建議使用新北市IEP版本。

(六) 「教育補助」經費收款收據第1聯。

六、本案經費支應項目及子目代號另案公告。

七、相關疑義請逕洽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聯絡電話:8943-2041分機732,侯依霖小姐。

八、修正作業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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