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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主題:【公立-教育津貼】有關本市公立幼兒園104學年度第2學期弱勢幼兒教育津貼補助事宜。
發表日期:02-1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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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教育津貼】有關本市公立幼兒園104學年度第2學期弱勢幼兒教育津貼補助事宜。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幼兒教育津貼實施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學齡2歲至5歲幼生(98年9月2日至102年9月1日)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同時具備兩種以上身分者,請擇一身分申請補助):

(一)低收入戶幼兒。

(二)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幼兒。

(三)特殊境遇家庭幼兒。

(四)寄養家庭幼兒。

三、申請補助之限制:

(一)低收入戶幼兒及領有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之幼兒請優先申請弱勢幼生餐點補助。

(二)差額補助:已領取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學齡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

(三)不予補助對象:已領取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弱勢幼生餐點補助、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學齡滿2足歲至未滿3足歲)。

四、補助期間及額度:為104學年度第2學期,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750元整。

五、申請方式與應送文件:

(一)辦理日期為105年3月1日至4月15日:請於本市校務行政系統(https://esa.ntpc.edu.tw/)「幼生補助管理」確認幼生資料,存檔後點選送出申請並列印「教育津貼補助幼生名冊」一式2份並核章完妥(1份報局送件,1份款項轉撥時家長簽收用)。

(二)貴園送件日期請依「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臨櫃審查期程送本府6樓大禮堂辦理,請各園提送核章完妥之補助幼生名冊1份、申請表、學費收據、收款收據及證明文件(僅幼兒園自行新增之幼生需檢附證明文件,經查驗無誤後退回)。

(三)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入學者,請主動另案提報本局申請。

六、本局臨櫃審查收件之補助幼生名冊僅為經費申請,該名冊上無需由幼生監護人簽名或蓋章。但名冊下方之承辦人、主(會)計人員、校(園)長仍請務必核章。

七、本局將補助款核撥至貴園後,於轉撥補助款項時,請幼生家長或監護人於補助幼生名冊備註欄簽名或蓋章,並立即轉撥完畢,另送交校內核章。本名冊視為各園轉撥補助款證明,應將該名冊留存各校,由專人專卷妥善保管。

八、補助款由本局105年地方教育發展基金-541學前教育-54100103幼教科-07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72Y其他-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幼兒托育津貼補助(子目代號:L753S1)項下支應。

九、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倘賸餘款10萬元以下者,請以「教育局─雜項收入」之「基金專戶繳款書」(詳列市款)繳入「新北市市庫存款戶」並函送本局承辦人,文中須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及賸餘款金額等,並隨文檢附繳款書影本、收支結算表及原計畫核准文影本;超過10萬元者,請學校開立支票(抬頭為:限存入臺灣銀行板橋分行027038000016新北市市庫存款戶)函送本局,並於公文上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及支票編號等,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

十、本補助相關表件請逕至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kidedu.ntpc.edu.tw/bin/home.php/學前補助/補助政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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